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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一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复查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2002-09-20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按照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号)文件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第一批18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复查,复查采用审阅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其资质复查具体要求及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单位正式申请报告1份;2、复查申请表(见附表);3、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职称证、培训证、资格证、身份证及聘用证复印件;4、设备证明材料,包括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仪器设备计量认证或检定证明;5、试验检测工作业绩;6、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此次复查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由厅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还达不到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或取消资质。

  申请复查单位请将复查材料于2002年11月30日前报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检测机构资质视为自动取消。

  对加有暂字头的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条件,另行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或变更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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