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世界交通运输大会 投稿须知     典型人物
交通投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思路(图)(上)
作者: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郭路赟 衡水市财政局 王健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20-06-28

近年来,隐性债务屡被提出亟待解决,地方政府尤其是财政部门则更是“谈债色变”(特指隐性债务)。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债务问题不仅仅是普通企业债务的性质。特别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后,解决融资平台债务、政府债务问题进一步提上日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我国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建设投资方式,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实行贷款修路的政策以来,为地方政府承担融资责任的融资平台债务“雪球”随着建设需求的成倍增长越滚越大。

融资平台企业负债现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在规范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过程中,必须对债务的偿还问题加以重视,尤其要重点解决可能被认定为政府隐性负债的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投融资平台企业债务,按其成因大体可分为三大类,即正常负债、非正常负债和不良负债。正常负债即企业日常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企业在正常经营周期内有能力偿还。非正常债务主要是指那些由于政策不衔接和改革不配套所形成的企业过度负债,如一些项目国家计划投资不足,在建设阶段留有硬缺口,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甚至没有等。所谓不良债务,主要指那些企业管理混乱、浪费严重;贷款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投资项目效果欠佳;投机性投资失败;还贷自我约束不硬等因素所造成的归还不了的“呆账”“烂账”。显然,解决企业过度负债,主要是指后两种债务。

关于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的途径措施,当前理论界和管理部门提出了不少具体设想。一种思路是向企业注资,包括国家资本的直接注入和各类法人资本的投入,但是通过注资解决企业过度负债的思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是直接注资受国家财政状况的限制,不能拿出足够的资金投入企业,此外,吸收其他法人机构投资的设想受到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效益和吸引力的制约,很难对现状有全面改观。

第二种思路是在企业、银行和国家财政之间的债务重组,即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交给企业后由企业归还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减少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然而,这种债务转换方法的实质,只是把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变为财政对银行的债务,虽然表面看来并不增加货币供应量,也不增加财政支出,但是不良债务只是从企业转到财政,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另外,目前阶段在土地指标受限,多数地方政府财政本就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再增加其所属企业的不良债务,势必进一步造成地方政府财政的负担增加。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还有一种思路是通过出售或转让企业中的部分国家股权,将收回的资金用于归还企业的债务,即用资产归还债务。但以目前在资产结构优化试点城市的试验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规划和部署,以及标准不一、把关不严等问题的存在,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编辑: 任 燕】

欢迎关注中国公路、中国高速公路微信公众号

中国公路

中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