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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24
实施日期:1997-02-28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工作,依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事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员资格。其中,监理工程师资格由交通部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河南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资格由河南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员资格,均为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河南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监理员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河南省境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岗位职务。
第五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测量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监理行为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 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分别颁发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有监理员资格者颁发《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河南省交通厅负责我省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并负责我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员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第八条 河南省交通厅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是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持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地市交通基本建设监督分站是本地、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性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初级专业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 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需有一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已获交通部批准或河南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或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相应的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交通厅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的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与交通部申报、审批工作同时进行。如果已报交通部审批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被批准者,交通厅在审批时一并考虑。
第十六条 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有所在单位报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分站进行初审,再统一报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申报、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
第十七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由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交通部审批;
申请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资格者,由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河南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八条 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需要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被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 复 查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交通厅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资格者每三年进行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河南省交通厅。
第二十一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交通厅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审批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河南省审批的《监理员资格证书》由河南省交通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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