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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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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24

实施日期:1996-11-19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收费站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树立公路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达标单位"、"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标兵单位"考核达标活动,是以通行费收费站为主体的一项综合达标工作,是对收费站两个文明建设和征收管理工作的全面考核,是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建设,树立公路部门文明窗口形象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集资建设,收费还贷,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方针的具体措施。

  三、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必须切实抓好文明执收、执罚工作,努力改善征缴关系,牢固树立为司乘人员服务,为运输服务的思想,严守"按章计证、不徇私情、及时准确、热情主动"的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向过往车辆宣传解释通行费征收政策,使收费站工作范围化、法制化,保障通行费征缴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由省人民政府实行总量控制,并由交通厅统一布局,凡在本省境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站建设

  五、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必须做到站容、站貌整洁,要有完善的收费设施、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要确保畅通(收费站的所有行车通道都要打开)。禁止使用临时性收费设施和设置强制性减速装置。各收费站大棚的顶端正面严禁各种广告标牌。

  六、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规定在规定位置悬挂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收费站"标牌、收费公告牌和宣传牌。做到批准机关公开、收费人员公开(挂牌服务)、收费区间公开、举报电话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收费站征收及管理人员的编制,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依照交通部及我省《公路养护定员标准》的规定,以及车道数量和车流量确定人员定编标准,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编委审批。

  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修建和商品路(桥)收费站,原则上应由公路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或按双方正式签订的协议、合同办理,但必须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法规和规章。

  九、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上岗前前必须进行业务、法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止岗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按规定到所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一、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

  第三章 通行费征收、财务管理

  十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通行费专用票证,并按公路管理部门领取。收费站要加强票证管理,严格票证的领发、使用、验收和审核手续。

  十三、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及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收取的通行费及时存入在银行设立的"通行费收入专户"并按照足额上解省、市地公路管理部门专户储存,通行费收入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费款,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公路通行收费站必须认真执行通行费征收法规和标准,做到应征不漏。严禁卖假票、废票;严禁收钱不给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清除出收费队伍,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五、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实行票证管理、现金管理和征收管理三分开。通行费票证应严格实行"日班组核销制度"。即每日售验票班组应分别将当日所售票证数量、种类、金额及回收验票联数量、种类、金额等编表随同交款单交由票管员进行核销,票管员应及时与各售验票班组的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核对所售出票证金额、征收款额与回收验票联金额是否相同。

  十六、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于每月5日、15日、25日将收取的通告费款分三次足额上解省或地市公路管理部门"通行费收入专户",其通行费收入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内报送省或地市公路管理部门。

  十七、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及我省公路系统费用开支标准执行。收费站的人员经费要依据省、市地公路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

  十八、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售验票制度。实行售票、验票业务人员两分离,一售一验,严禁售验票合二为一。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站售、验票等征收环节的稽查工作(每月不得少于10次)并如实填写"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稽查情况一览表",以备查验。

  十九、通行费征稽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越权行政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应以"济南交警"为榜样,热心为过往车辆提供服务。设置为过往车辆服务的茶水供应点和简易工具箱。

  二十一、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为了达到全省通行费征收队伍服装整齐,规格、型号、颜色规范化、统一化,由省统一制作发放,并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臂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征费检查证》,做到着装整齐、文明礼貌、按章计征、秉公执法。

  二十二、收费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上岗;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在工作岗位上闲聊、吃零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向过往车辆代售、代销商品;

  不得使用文明服务忌语;不得谩骂、殴打司乘人员;不得向过往车辆索要财、物;不得随意拦截或搭乘过往车辆;女收费员不得佩戴饰品。

  第五章 达标考核组织领导

  二十三、《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达标单位》、《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标兵单位》的考评、验收工作,是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进行。对达标单位和标兵单位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一次,标兵单位与达标单位之比1:10。

  二十四、达标单位和标兵单位的考评,按收费站自荐,市地公路总段推荐,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验收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十五、达标单位和标兵单位的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共三项内容:

  1、收费站建设:30分,2、通行费征收、财务管理:40分;3、精神文明建设:30分。

  达标单位的标准分为85分,标兵单位的标准分为95分。

  二十六、计分方法按"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达标考核计分标准"所规定的加分、扣分条件,以实得分为准,每一项计分只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六章 奖 惩

  二十七、凡取得标兵单位称号的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颁发《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标兵单位》标志牌一块;取得达标单位称号的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颁发《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达标单位》标志牌一块。《标兵单位》、《达标单位》的标志牌应悬挂于收费站指定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对于完成年度主要工作指标,但总计得分在80分以下的收费站,经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审定,给予"黄牌"警告,并在全省公路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对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玩忽职守,给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在全省通报批评外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九、凡发生贪污、挪用通行费票款,出售假票、废票,或与司乘人员发生冲突而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的收费站,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收费站,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责令该收费站暂停收费业务,待整顿达标后方准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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