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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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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23

实施日期:1997-03-10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各级质监站中,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人员总数的75%。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省质监站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市质监站应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

  第九条 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目标。

  第十一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办法、制度,经省交通厅批准后贯彻实施。制订地、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二)规划管理本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组织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各地、市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甲、乙级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并负责丙级公司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全省二级以下公路和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室)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审工作。

  (三)对所监督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审批、管理,并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中心(室)的质量保证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主持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交工、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参加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工程,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六)对所监督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编发《质监信息》。

  (七)组织一般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全省交通行业的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省(部)、国家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三优")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九)组织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实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承担工程质量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地、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管理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地、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地、市各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地、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

  (三)对所监督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初审、审批和管理。并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本地、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工程项目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工、竣工质量鉴定,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交工、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参加由省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交工、竣工质量鉴定;参加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六)对本地、市所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地、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本地、市一般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地、市重大交通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本地、市交通行业"三优"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组织本地、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技术资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站监督范围:

  (一)各级质监站监督范围按分级主管、各司其职的原则划分。高速公路项目由省质监站实施监督,重要工程项目由省质监站和所在地、市质监站可根据工程情况,适当调整监督范围。

  (二)地、市质监站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制定当年的监督计划,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质监站审查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分,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所监督工程的试验记录、自检记录、监理抽查记录、材料配比设计书、施工组织计划、图纸、文件、规范等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使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并责成返工或修补;有权对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第十五条 主管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通报批评,责令退场,以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就开工的;

  (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

  (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八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制度,各地、市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主管质监站审批,省质监站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于未按归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主管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率预)算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圾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站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对受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单位的机构及人员进行审批;各地、市质监站对受委托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初审同意后,转报主管质监站审批。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条 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程程序、试验室、试验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质监站将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处以停工整顿,以《停工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发出《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强行开工者责令其退场,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停工的解除以质监站签发的《复工通知书》为准。

  (五)当分项工程施工时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两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在接到此报告的第二天赶赴现场,参与调查质量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后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六)当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不按合同和施工规范施工的行为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以《返工通知书》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后,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所提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同时报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主管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交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工程缺陷责任期过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鉴定手续。主管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主管质监站有权拒绝交工、竣工质量鉴定。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主管质监站签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质监站不予交工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监站应加强省外和非交通系统社会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对经质监站审查同意准入的社会监理单位,发给《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准入许可证》后,才能承担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各级质监站的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质量监督费为受监工程定额建筑安装费用的千分之一点五。对未实行监理的项目,质监站将派监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定额建安工程费的1.6%收取监督费用,并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省、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计划列项受监督工程的监督费,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直接划拨给质监站。

  其他的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质监站缴纳质量监督费。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交清。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的抽查试验检测,交工、竣工工程质量鉴定的试验检测和受社会委托的试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试验检测费。

  第三十五条 开工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账。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费由省质监站统一管理,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监理费由地、市质监站统一管理。每个项目将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经各级质监站审查后给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质监人员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参照野外工作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系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预交计(1994)2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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