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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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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21

实施日期:1997-06-09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经省交通厅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三条 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则规定进行项目报建。未通过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法制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四)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列入省计划的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三)其它一般公路工程项目由地市及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四)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省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三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了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难度大,工期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单位可邀请数家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档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步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拟定稿(副本);

  (十一)与中标者签定承包合同;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违者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是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把招标文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后,方能向通过资格承审的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的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涨价因素。一般宜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

  第十八条 在编制标底阶段,纪检监察部门要派纪检监察员参加标底确定的全过程,以监督其合法公正性。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在正式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票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准备资格予审文件;

  (二)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或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申报资料;

  (五)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四)申报资料表;

  (五)申请人应出具的证明材料目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独家申请,也可以组成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应签定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主办人。投标申请人不得以其它形式对同一标段申请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 成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组。

  评审委员会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资格预审报告的审查。

  评审工作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编写资格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资格预审评审细则,报评审委员会批准。细则应对投标申请人以往的公路工程业绩、拟投入到本工程的关键人员;主要设备财务能力和诉讼及履行情况情况制定强制性资格评审标准,对其它情况制定一般性资格条件要求。

  评审可采用分级评定或打分制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应填表格是否全部填写,文字是否清晰可辩;

  (二)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及授权代理人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证是否与拟承担的工程规模相适应;

  (四)联合体投标时,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如有分包,是否提交了分包协议;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可以进行强制性资格评审和一般性资格条件评审。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应少于50%;对含分包的,分包工作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作量的30%。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的工程相适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评审标准同时基本满足一般性资格条件要求,一般一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以不超过10家为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组应编制资格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定。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附件;

  1.资格预审符合性检查汇总表;

  2.资格预审强制资格标准评审结果汇总表;

  3.资格预审一般性资格要求评审结果汇总表;

  4.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汇总表;

  5.资格预审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

  6.资格预审评审细则。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将资格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按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照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官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三十三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由邮局投递或送交招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投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三十五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出让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银行账号,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违者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进行公证时,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应在开标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下设评标工作组。

  评标委员会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级成,负责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评标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评标工作,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核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评标时,评标工作组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报评标委员会批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四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工作组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作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标或打分,都应在评标工作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讲座和评议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四十六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5%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对降价低于标底1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四十七条 当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工作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在管辖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组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露评议会谈及其他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在定标之前,纪检监察员应对评标过程写出纪检监察报告。

  第四十九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八章 合同签定

  第五十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和投标文件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五十二条 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五十三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四条 承发包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五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定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签定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负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行保证金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不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函金额。

  第五十六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由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载,没有约定仲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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