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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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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19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豫政(1996)76号文《关于加强省级投资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公路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货运附加费")是用于公路及其它交通设施建设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其使用管理原则是:计划管理、专户储存、分级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货运附加费的收支计划管理

  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货运附加费年度征收建设计划由省交通厅编制,经省计委批准后,由省交通厅分解下达各市(地)执行。

  货运附加费的支出计划由省交通厅负责编制,经省计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货运附加费的分成比例与使用范围

  货运附加费在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后,按下述比例分配使用:

  50%用于省公路重点建设项目;25%用于省与市(地)合建的公路货物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用于内河航运设施建设;5%用于中原航空公司设施建设;15%返还市(地),用于公路及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超计划征收部分,70%返还市地,30%由省集中安排,调剂使用。

  第四条 货运附加费的上解与返还

  货运附加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各市地征收部门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将本月征收的货运附加费全额上缴省交通厅征稽处收入上解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交通厅于每月终了20日内将集中的货运附加费全部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交通厅收到省财政厅返还的货运附加费10日内,依据收支计划返还市地分成部分。省分成的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款。

  第五条 公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投资事权划分的原则,省分成的公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及市(地)级公路货运基础设施中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对于纯经营性的项目(单项工程),省原则上不再给予投资。对市(地)给公路货运基础设施,省投资方式由补助形式改为市(地)合建形式。

  公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县(市及其以下建设项目,一律由各市(地)计委和交通局根据资金平衡情况,自行审批(规模及选址应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省交通厅备案。

  二、凡申请与省合建的市(地)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公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地)计委、交通局联合上报,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审批。省投资数额将根据项目规模、单项工程使用性质、市(地)货运附加费收入等情况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凡使用省投资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地计委、交通局联合上报,省计委与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其中列入省重点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交通厅报省计委平衡下达。

  第六条 其它项目管理

  内河航运设施及中原航空公司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审批。省投资数额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等情况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与省交通厅联合下达。

  第七条 代征费与征收工作经费

  各代征单位、代征人,按规定代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可从代征金额中提取1%的代征手续费。

  征收工作经费,计划内部分由省交通厅按征收额的5%统一提取,超计划部分由省交通厅按7%统一提取,用于征收人员经费和改善征收工作条件。

  第八条 检查与监督

  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定期对货运附加费的收入与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附 则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有关条款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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