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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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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1-02-2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价办法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价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价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价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千米,中型客车不超过10千米,大型客车不超过15千米。超过起码计价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计程包车客运的计价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四)出租车起码计价里程不得超过5千米,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

  第四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价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价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价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超过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 行包计价重量行包计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价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一。

  第六条 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出租车以元/车千米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七条 车辆类别一、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含卧铺客车)和轿车。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三、客车按车身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四、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四)轿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具体标准见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

  第八条 公路类别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九条 营运类别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十条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价价目

  第十一条 基本运价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为0.071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为0.130元/人千米。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和等级座席客车、卧铺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轿车运价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四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一种旅客运输方式。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计程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20%。计时包车运价按不同等级公路折算成里程/小时,具体由各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跨地区包车的以起包地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夜班车是指当日发车于次日零时以后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春节、黄金周旅客运价春运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春运期间遇到雪冻等恶劣天气时,运价加成最高不超过40%,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确定,报省备案。

  春运、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对旅客运价以及加价幅度提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跨省(市)客运票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实行同线同类同级同价。签订省际间运输协议,可按协议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加班车旅客运价加班车是指在已批准的客运线上,因季节或假期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临时加班,使用交通部门发的临时加班线路牌的车辆。加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车的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二十条 出租车运价出租车运价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旅客运价的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旅客运价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加成条件时,可将不同加成累计计算,但累计后加成幅度不得超过40%。(不含恶劣天气加成)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线同价。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三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客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旅客负担。通行费按营运车辆65%的实载率测算。计算办法为:

  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5%的实载率第二十五条 旅客票面金额构成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车辆通行费、客运附加费构成。

  第五节 旅客运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二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价里程(包车计价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九条 行包运价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5倍计算。

  第三十条 行包占座费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一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伤残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运价计收运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一号令)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布的《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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