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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25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粤交运[1995]2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车辆(含粤港澳直通汽车运输,道路运输“三资”企业和部队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均属本办法的年度审验范围: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三)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
(四)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
(五)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服务业的;
第三条 年度审验的内容包括:
(一)开业条件按规定是否完备;
(二)是否具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审查合格证等;
(三)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四)从业人员有否持证上岗;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办理年审手续;
(一)符合开业条件,手续完备;
(二)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行为端正,服从管理;
(三)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票据,执行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
(四)依法缴纳交通规费;
(五)车辆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技术状祝保持良好,本年度违章记录不超过二次;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七)无重大责任安全质量,商务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教育,整顿并按规定处理后,限期复审:
(一)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开业手续不完备者;
(二)经营活动与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不相符者;
(三)申请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者;
(四)擅自停班、误班、乱设点情况严重者;
(五)以不正当手段经营,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行风不正者;
(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不使用统一票据、单证及偷漏税费、规费者;
(七)不执行指令性运输计划或拒绝接受抢险救灾任务者;
(八)私运国家禁运,限运物资者;
(九)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范要求和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者;
(十)发生重大责任安全质量,商务事故,未处理者;
(十一)本年度违章记录达三次及以上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营资格:
(一)经整顿复审后仍不合格者;
(二)仿制、涂改、转借,出卖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牌证、票据;
(三)经营者未经批准自行停业或歇业30天以上者;
(四)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六次及以上者;
(五)有其它严重违章经营行为及造成极坏影响的,按《条例》规定,应取消经营资格的。
第七条 年度审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十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各种审验表格(见附件二一九》汇总报省厅。
第八条 审验时如需暂留证件,审验机关应在营运证副页(待理证)的“待理事由”栏盖“年审”红色印章(见附件一之1),在“本次有效期”签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在“验章”栏加盖审验机关条章(见附件一之3),并签注时间。营运车辆凭副页(即“待理证”)在有效期内运行与营运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经审验确认合格的,由审验机关盖章并签注日期。
(一)经审验合格的运输业户、在经营许可证(含运输服务业和搬运装卸业的经营许可证)下方加盖“审验合格”红色印章(见附件一之2),并统一签注下一年度一月一日的审验日期;
(二)经审验合格的车辆,在公路运输营运证的“审验”记录”栏加盖“审验合格”的红色印章,并统一签注下一年一月一日的审验日期,同时发给年审已验标志。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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