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世界交通运输大会 投稿须知     典型人物
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1995-07-3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1995年7月31日南京市交通局、工商管理局宁交运字[1995]2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运输服务网络体系,根据国家法律 规和有关货物运输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的单位及进场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交易市场),是指为承、托、代三方提供运输交易服务的场所。货运交易市场为进场交的单位和个人供车辆、货物运输信息、 仓储、理货、装卸、服务,代办保险、路单、签证开票、结算、划拨运费等货运业务手续,并提供停车、食宿、加油、修理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 货运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遵循谁投资、谁收益原则。

  第五条 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货运交易场所和懂得道路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及熟悉运输管理法规的从业人员;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并有业务章程;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商务事故处理能力;

  (四)有组织运输货源、车辆,以及商务事故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货交易、安全运输、财务结算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开办货运交易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办理开业必备资料,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机关在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机关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七条 货运交易市场需分设站所,修改章程或变更经营项目,须向原发证、发照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货运交易市场停、歇业,应在30天前向原发证、发照机关申请停歇业手续。

  第九条 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场登记证审批权限:

  (一)需在城郊区范围内开办货运交易市场的单位,须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

  (二)在县范围内开办货运交易市场的单位,须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 进驻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凭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进场通知书到指定的货运交易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 外省,市驻宁从事道路货运代理的经营者,必须经我市市级运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一律进场经营,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每户交纳3000元押金,退出或停业押金退还;其经营范围原则上经营回程配载业务,不得场外(停车场或旅馆等地)交易。

  第十二条 货运交易市场不得接纳未经批准的货运交易经营者,也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货运交易市场与进场的经营者,应在自愿、平等与利的原则下,签订经营合同,互相承担责任、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按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货运交易市场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货运交易规则,维护货运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办理进场手续后,进行场外交易和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 货运交易市场应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在规定的范围内商谈价格。

  第十七条 货运交易市场以及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限、禁运物品提供服务,一经发现,要立刻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进场货运交易应签订合同,严格执行货运规则,实行全程运输负责制。

  第十九条 贵重、鲜活、危险、易碎、笨重等特种货物运输,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 进场经营者在成交后,必须在货运交易市场开票结算,规定交纳税金和有关规费。

  第二十一条 货运交易市场必须使用交通、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发票,由货运交易市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领取,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代征规定的各种税费,不得使用其它票据和承运人发票直接向托运人收取运杂费,以及少征漏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 货运交易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货运交易成交额中提取市场服务代理费,不得巧立名目,另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货运交易市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交纳各项税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货运交易成交后,必须使用统一托运单和行车路单,托运单、行车路单由货运交易市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

  第二十五条 驻货运交易市场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退出,必须在30天前,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退场手续,并与货运交易市结清各项规费款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货运交易市场应按规定时间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办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交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规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
24小时热文

欢迎关注中国公路、中国高速公路微信公众号

中国公路

中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