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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路货运交易市场规则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1998-10-23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1998年10月23日南京市交通局宁航管[1995]28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货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外地来宁经营的船舶和外地水运单位驻宁代办机构均须进入货运市场进行运输交易。

  第三条 从事货运交易的交易主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货运市场

  第四条 货运市场注册地址:南京市江边路10号。

  第五条 货运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运力、货源、港口、装卸能力、交易价格等运输信息,并提供中介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与交易方式

  第六条 凡是外地水运驻宁办事机构或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业组织的货源均可入市交易,需要运输的货主也可入市洽谈、委托代理直接与运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七条 凡外地不运单位驻宁代办机构组织的货、船均需入市交易,交易方式根据双方意愿可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协商交易。主要是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在交易市场内就有关运输条件、运输价格进行协商并签订运输合同;

  (二)竞价交易。主要是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交易市场提交所托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运输时间、要求等资料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交易市场提供所能提供的运力、港口装卸能力等资料,由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各方公开竞价、竞标交易并签订运输合同。

  第八条 凡交易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必须经市场管理机构予以确认并加盖监章。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交易行为:

  (一)利用手中承运、配载、入货权控船控货、强制代理、封锁垄断货源、运力,不按市场规定入市交易。

  (二)不论是在市场内、市场外利用压价或减免规费、税金等不正当手段违法经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章 价格

  第十条 货运市场内交易价格一律公开,明码报价,并在运输合同内标明。

  第十一条 货运市场的行业管理机构,有权对交易价格实行监督查,出现价格暴张暴跌、干扰市场内外交易的情况采取调控措施,必要时中止该项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十二条 货运交易费用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也可委托货运市场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委托货运市场统一结算的成交双方在货运市场确认合同,加盖监章的同时,须向交易各方结算,预付款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须向货运市场缴纳手续费,费率另定。

  第六章 市场调节

  第十五条 对出现的船货平衡失调、市场应积极采取疏运、疏港或限运等措施,当运力大于动量时,及时吸引源;运量大于运力时,及时吸引运力,以保证运输畅通。

  第十六条 港埠企业在确定完成国家计划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入市场承揽货物装卸业务。

  第七章 监督、调解、仲裁和处罚

  第十七条 货运市场内设置的行业管理机构对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有管理、监督、指导和调解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南京市交通局。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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