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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23
实施日期:1995-03-3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珠府[1995]25号文颁布,1995年3月3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搞好市内道路建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本市及在本市参加营运的异地车辆,本市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异地车辆,均须按照本市相应的车辆每年缴纳路桥隧道费标准的实际营运、使用时间缴纳路桥隧道费。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为异地车辆路桥隧道费征收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路桥隧道费由下列单位具体负责征收:
(一)驻本市(含各管理区)及在本市营运的异地车辆和本市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异地车辆,由市路桥管理公司征收;
(二)驻斗门县的各种异地车辆由市路桥管理公司斗门办事处征收。
第五条 路桥隧道费的缴纳标准:
(一)两轮及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80元;不能进入市区的“广东13”字头摩托车减半。
(二)1吨以也(含1吨)的,每月每车300元。
(三)l吨以上至2吨(含2吨)的,每月每车350元。
(四)2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每月每车400元。
(五)5吨以上至8吨(含8吨)的,每月每车500元。
(六)8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每月每车600元。
(七)20吨以上及各种集装箱车辆,每月每车800元。
客车每10座折为l 吨,10座以下的按1吨计。
港澳入境车辆的路桥隧道费按以上标准征收,可以人民币或港币缴纳(港市按l:l的比率折算为人民币)。
缴费以一个月为起征点。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缴费后在有效期内进出本市的,不必再行缴纳路桥隧道费。
第六条 驻本市的异地车辆及本市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异地车辆,各月份的路桥隧道费必须于当月5日前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者,除补缴应缴费额外,并处以应缴费额两倍的罚款。
在本市营运的异地车辆,必须自进入本市之日起进行登记并缴费,逾朗不登记、缴费者,除补缴应缴费额外,每天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第七条 对驻本市的异地车辆、本市单位及个人购买的异地车辆的处罚,市交通委员会委托市路桥管理公司及其斗门办事处执行。
对在本市营运的异地车辆的处罚,市交通委员会委托市运管处执行。
第八条 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营私舞弊者,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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