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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7-03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等。
第三条 需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参加非营运驾驶员转营运驾驶员的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经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类别的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
(二)市级(省辖市,下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培训的管理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档案建立,也可委托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或定期到县(市)办理。
也可委托县(市)级道路运政管理
(三)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专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从业资格证申领
第六条 从业资格类别及准驾营运机动车型:
从业资格类别 |
驾驶证类别 |
准驾营运机动车型 |
旅客运输(大客) |
A类 |
准驾各类车型的客车从事客运 |
旅客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中型、小型客车从事客运 |
C类 |
准驾小型客车从事客运 |
|
普通货物运输(列车) |
B类及以上 |
准驾含汽车列车的各类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营运 |
普通货物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非汽车列车的货车从事货物营运 |
C类及以下 |
准驾本人驾驶证规定车型的货车从事货物营运 |
|
危险货物运输(列车) |
B类及以上 |
准驾含汽车列车的各类货车从事货物(含危险货物)营运 |
危险货物运输 |
B类及以上 |
准驾非汽车列车的货车从事货物(含危险货物)营运 |
C类 |
准驾小型、微型货车从事货物(含危险货物)营运 |
第七条 初次申请从业资格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驾驶证、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外省驻皖驾驶员到暂住地)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职业培训;
(二)培训结业后,向当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三)经考试合格后,将填写好的从业资格证申请原件和驾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送交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申请的从业资格类别发放从业资格证,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 初学机动车的职业性驾驶员,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培训结业,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后,可向当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
第九条 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培训的非职业驾驶员,在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非职业)》后两年内,参加从业资格职业培训,可免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已学课目。
第十条 需取得多种从业资格的,应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其原从业资格证上加注新的从业资格或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大型客车、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予以培训、考试、发证:
(一)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列车)”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B类及以上驾驶证两年以上;
(二)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两年以上;
(三)申请“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的,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两年以上;
(四)
中国公路
中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