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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19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8年,我省公路交通事故频发,尤以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居多,人员伤亡严重,而且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受损程度均呈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我省公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管理,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的原则,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在内的高等级公路以及其它各类公路和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公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逐步把公路交通事故降到较低的程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各类公路上坚持巡逻执勤,并把未封闭的高等级公路作为巡逻和管理的重点。要把严重超速行驶和占用行车路面停车作为取缔和处罚的重点。对全封闭公路的超速车辆,要在匝口拦截,依法从严处罚。对高等级公路上的故障停车,要施行严格管控,停车必须限定在停车道内或紧靠路边,开启紧急状态灯,并在停车后方100米处路边放置反光警告标志牌。对故障车辆必须尽快牵引至安全位置。全封闭道路上不准非故障停车。凡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有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行车制动、紧急状态灯以及警告标示牌,驾驶和乘坐人员必须按有关规章系好安全带。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在道路匝口进行检查和抽查,减少上路查车,交通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各类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恢复交通。其他有关部门和目击群众有义务通知公安交警部门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勘查取证。高等级公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阻和能见度低于50米的情况时,经省政府授权,公安交警部门或交通部门可以实行封闭道路、暂时中断通行、临时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

  三、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守法意识。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组织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开展对机动车驾驶员和公路沿途居民的交通法制和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教育公路沿途群众,爱护路政设施,保证交通警示标志良好。

  四、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管控能力。要逐步采取现代科技手段,包括雷达测速、超速自动拍照和电视监控等技术,及时发现和取缔各类公路交通尤其是高等级公路交通中的严重超速和违章停车等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公安交警部门在各类高等级公路和其它干线公路有选择地设置机动车超速监测站,及时发现超速,有效防控超速,严厉处罚超速车辆。监测站的设立由省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组织调查规划,交通部门配合。已经在各类公路设置的机动车辆超速监测站,要立即投入使用,切实发挥作用。

  五、坚持分工协作,互相协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路政、路桥收费、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营运审批,加强客货运输和路政管理。要加强公路客运站(场)

  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客动车辆超员行驶。要加强“三品”检查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对报废和转籍车辆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坚决杜绝报废车辆继续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证考核发放、审验、管理,严厉查处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公安交警部门的车辆在公路上执行巡逻、执勤、勘查、救援、清障、交通警卫和交通指挥等项任务时,车辆和执勤人员应有明显标志,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车辆统一登记,制发免收路桥费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可临时征用拖拽车辆,进行紧急清障,以保证公路交通畅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避免路外伤亡事故。

  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和人员素质必须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的职能相适应,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履行公路交通管理职能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路交通事故处置和预防能力、综合执法能力,严防处事不公、执法不严、弄权勒卡和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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