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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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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五章 澄清 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
第七章 定标条件 第八章 评标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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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项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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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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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悻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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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澄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和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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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第二十二条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价进行标价比较。

  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四条 凡评标价高于标底1O%或者低于标底2O%且无技术保证措施的投标人,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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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标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在评分时,严格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评分,推荐综合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在综合分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推荐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中标。

  第二十七条 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
  (一)评标价:以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二)施工能力: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因素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二十八条 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评价分值范围5O~7O均值6O
  (二)施工能力分值范围 1O~18均值 14
  (三)施工组织管理分值范围8~12均值10
  (四)质量保证分值范围6~10均值8
  (五)业绩和信誉分值范围6~10均值8,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根据组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见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
  (二)如所有评标价均超过标底1O%,建设单位应首先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可与投标人议标;若议标不成功,可重新招标;
  (三)如所有评标价均低于标底2O%且无技术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可选择议标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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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表格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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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O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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