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5
实施日期:1999-04-1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交水发(1999)175号
自1995年5月25日我部以交基发〔1995〕483号文发布《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来,对保证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原涉及港口定员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删除港口定员的编制规定后,其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的面积,可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所采用的定员指标,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件:《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修订内容
一、规定目次“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