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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叫板”公路养路费案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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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0-2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10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告章祥兵诉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不服公路养路费征收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一审原告败诉。

  原告章祥兵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6年8月31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称:2005年12月购买一辆赛拉图轿车,车牌号码为苏DU6187,是该车的所有人,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原告征收了自2005年12月-2006年12月期间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原告认为,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修改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即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因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路费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无偿收取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行政征收事项应有法定依据,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原则的要求。现行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征收行为就是违法。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提出答辩称:答辩人之行政征收行为完全合法,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原告于2005年12月购车前来我处缴纳养路费,我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4条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依法对原告征收养路费,现原告在诉状中称“认为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征收行为就是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该处对原告征收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答辩人认为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注意到,原告本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名律师,理应对相应的法律颁布实施及如何理解具体法律条款,具有专业的敏感性和法理认识,但原告却在本案中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正如原告所述,2004年8月2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的完整叙述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国务院国发[2000]34号《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因此,法律既然已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办法和步骤,那么在税费改革之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自然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的问题。原告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错误认识,是由于只注意到了《公路法》第36条的前半段叙述,而未对后半段作充分的了解。综上,答辩人认为该处对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系依法行政,原告诉请无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

  法庭经过双方引经据典的辩论,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公路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手续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和使用车辆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的前提下,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应尽的义务,要求撤消被告的行政征收行为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所有的车辆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行为。

  法院的公正判决,无疑是以正视听,澄清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是非曲直,维护了国家在未出台燃油税之前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维护了目前征收工作举步为艰的局面,有效遏制偷逃公路养路费的不法行为。但从另一方面看,作为全国司法界具有相当权威和舆论导向的《检察日报》,连续报道有悖法律、法规内容的文章,让我们费解。作为司法媒体,更应该认真慎重审核文章,吃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避免误导大众,特别是法律职业者。同时我们也更不能理解的是,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的律师,不仅不能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公然叫板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是律师的悲哀,是法律的尴尬。试想,国家一不出台燃油税,二不征收公路养路费。那全国198万公里的公路怎么改建?怎么养护?怎么管理?一边是埋怨公路收费;一边是埋怨公路等级低,通行不畅,鱼与熊掌能兼得吗?天上能掉下馅饼吗?近几个月来,被个别新闻媒体和个别别出心裁的人炒的沸沸扬扬的公路养路费违法征收舞台闹剧终于落下大幕。公理与歪理的争论也尘埃落定。

  新闻链接:

  7月27日《河南日报》报道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的养路费滞纳金49万元,一石击起千层浪。8月2日、8月9日《检察日报》在第六版相继发表议论和批评文章,指责交通规费征稽部门。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祥兵将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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