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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高速路丧命 死者家属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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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1-10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一位农民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大客车撞死,其家属却在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以后,又得到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赔偿。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受害者得到了两次赔偿,这是为什么呢?昨日,省高院公布的《案例指导专刊》说明,公路管理方擅自打开封闭的栅栏,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应赔偿。

  2003年12月16日,泸州境内的隆纳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妇女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死者系横穿高速公路,应对这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操作不当的大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最终,死者家属魏文全从大客车司机处得到了21000余元赔款。但魏文全认为,正是由于道路管理方四川省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违规拆开封闭栅栏,才导致了其妻被撞死。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南方公司赔偿其4万元。

  “行人禁上高速路,且这起交通事故已经处理终结,按照‘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魏文全不能够再次要求赔偿。”南方公司大喊冤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责任应当由死者本人、肇事车驾驶员及南方公司等各个过错主体分担。据此,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魏文全12000元损失。宣判后,魏文全不服,向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共同过失 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省高院在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作用于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中的。此案中,死者之所以死亡,是她横穿高速路和司机操作不当的直接结果,而死者能够上高速路又与南方公司拆开防护栏留下缺口的行为相关联。因此,本案涉及的民事责任应当在不同的因果关系上,由各个过错行为主体分担。所以,死者丈夫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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