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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23
实施日期:2004-12-2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一辆在京珠高速河南段行驶的小客车,为躲避路上的石块,发生撞车事故,车上的乘客蒋某不幸受伤致残。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18.82万余元。
2002年2月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司机驾驶小客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司机庄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又与一大货车相撞后剐擦,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8.4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
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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