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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大桥爆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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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24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泉州大桥爆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丽华和被告人范树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即托运方、承运方以及经销商等多方面共同过失所导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华、范树领是本案的直接的、共同的致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中被告人李丽华不具经营销售危险化学物品资质,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新奇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而周林春经营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瑞顺货物托运站运输则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过失责任,作出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且其归案后,主动先行支付各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赔偿11万余元,相对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和危险后果,体现其悔过表现,因此法院给予被告人李丽华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树领在归案后,能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认定,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60873.19元,由被告人李丽华、范树领、车主周林春和附带民事被告人浙江省乐清市新奇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其中李丽华与新奇公司各承担35%民事责任,周林春与范树领各承担15%民事责任。

  两被告人在法院宣判后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不上诉。

  新闻回放

  17桶化工原料桥上爆炸

  今年4月3日下午5时许,受周林春雇佣的范树领伙同张红伟(另案处理)驾驶车号为浙J-25125的大货车,到李丽华非法设置在市区宝洲路三源鞋厂内的化工仓库卸下从浙江运来的200桶过氧化甲乙酮。接着,李丽华又将代理经销的一批质量较差的化工原料(过氧化甲乙酮)

  共17桶装车,让范树领帮其运回浙江退回给厂家。当日下午6时15分,货车通过泉州大桥北端收费站后,在距收费处100余米的桥面时,车上运载的过氧化甲乙酮和乙辛酸钴因混装发生爆炸。

  这起爆炸事件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泉州大桥损坏、3部汽车、2部摩托车以及附近95户民房窗户玻璃等损坏的严重后果,人身和财物毁坏共计36万多元。其中爆炸直接造成泉州大桥的栏杆被炸毁12米、人行道板炸裂10块、桥下16根人行道托梁发生移位且炸裂、10块支座片受损、以及部分路灯和夜景工程受损,需支付赔偿11万多元。泉州市公路局对大桥进行了维修,但爆炸仍影响了整座大桥的使用年限。

  经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爆炸起因系过氧化甲乙酮和乙辛酸钴混合装运,在运输途中相互深渗透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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