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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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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7-3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广东的九江大桥、江苏的蔡渡大桥、浙江的方桥近一段时期以来均遭船舶撞塌,还有一些公路桥梁被超高的货车撞伤。频繁的“伤”桥事件引起交通部的极大关注,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交通部修改了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日前公布了新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据介绍,此项修改工作早在2004年就已经启动。本次修订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修订后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由原先的四章三十条增加为九章五十条,其中对总则、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与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管理责任划分、桥梁养护工程管理、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章节。

  确立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针对现阶段桥梁养护中存在的养护责任主体不清,行业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总则和管理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国道、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均受交通部的监督。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在养护经费分配方面,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各省交通厅制定桥梁安全事故究责制度

  各省交通厅要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各省交通厅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权一致、责任清晰”。

  公路桥梁养护实行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桥梁养护工程师作为桥梁养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者,是保障桥梁养护质量优良的关键。公路桥梁的具体养护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这些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持证上岗。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主持桥梁的经常的、定期的检查与评定;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近年来桥梁养护突发事件及灾害性事件不断增多,各级交通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原制度中未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应急处置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要求。主要是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桥梁发生三种突发事件,要上报交通部:一是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是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三是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省交通厅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桥梁养护进行监督检查

  针对当前桥梁养护工作中存在行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桥梁养护逐渐市场化,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公路桥梁养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2、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3、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4、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5、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6、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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