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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就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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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7-15

实施日期:2003-07-1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5月中旬,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指出,为加强公路特别是国省主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四川省政府决定,由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对全省国省公路主干线沿线建筑控制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通告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5条,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清理整治的范围是:从国、省主干线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在上述距离范围内违法修筑和历史形成的(除公路防护和养护设施外)各类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清理登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国土、建设主管部门搞好调查登记,摸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种类、面积、业主、修建时间、有无合法批件等情况,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清理整治的原则是:以确保车辆通行安全,道路畅通为前提,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突出重点,依法办事。对在2001年8月10日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下发后在控制区内修建的直接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违章乱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一律从快依法处理,其余的区别情况逐步退出控制区。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经确认有碍行车安全、危及道路通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临时建筑,其业主应在1个月内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有合法批件,经确认不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除不准自行再改建、扩建外,必须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逐步拆迁;对有合法批件确认的建筑物、构筑物动迁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业主应无条件的按照川交公路[2001]132号第九条的具体要求执行,并在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予以拆除,逾期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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