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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4
实施日期:2003-03-14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已有近180家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照《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取得该证书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依法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业务的资格。
在《海运条例》实施之前曾经我部批准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部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名单见附件),不能满足《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已丧失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资格,现予以公布。
从事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企业,应符合《海运条例》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体条件的规定,经申请,由我部颁发《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不得从事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抄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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