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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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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2-19

实施日期:2003-02-19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了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路交通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凡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运输车辆轴载超限或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二、 货运、客运车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和交通部的规定装运货物和载客,严禁超载、超限上路行驶;严禁非法违规改装车辆。

  三、 公安交通管理机要加强货源地管理和路巡路查工作,严禁超载、超限运输车辆驶出货源地。凡超载超限运输和违法违规改装的车辆,首次违章说服教育并进行登记,责令其自行卸载或恢复原状;再次违章,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一个月。被吊扣证照的司机和车辆不得继续驾车或上路行驶,违者按有关法规予以行政拘留和扣留车辆,严禁罚款放行。

  四、 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在相关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或已批准的交通检查站点附近设置固定式超载、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和卸货场;在煤场煤站出入口设置便携式超载、超限检测装置,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科学检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五、 超载、超限运输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小组,抓好此项工作。纠风、公安、交通、煤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执法,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六、 违反上述规定,拒绝、妨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煤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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