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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荣融等领导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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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27

实施日期:2002-12-27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2002年 12月5日召开了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公安部部长助理孟宏伟、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胡玉敏同志先后在会上讲话,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主持了会议。会议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现将上述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章)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经贸委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十分重视。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门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扎实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做出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动脉。保障道路的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关系到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对此严加治理和整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此多次进行专项治理,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目前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且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名目繁多,运输企业负担重。一些地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据调查,一些地方越权审批的公路建设基金等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仍时有发生。不少地方巧立名目向运输车辆收缴的各种费用达20多项,造成车未上路,高额费用就已使车辆不堪重负。据调查,一辆装载重量 15吨的半挂车,从天津到广州,运距单程为2500公里,收运费 8000―9000元,要缴纳过路过桥费4200―4500元,支出油费4300元左右,支出费用与运费收入基本持平,只能靠回转配载才能赢利,另外每月还要缴纳养路费4200元、贴花费600元,加上司机工资支出等费用,若不超载只能亏损。群众反映说,车辆已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有关行业敛财的“唐僧肉”。

  二是一些地方路桥收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路桥通行费用偏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站收费;有的收费期满仍在继续收费;有的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道路与收费道路合并在一起收取车辆通行费;有的收费站收费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设立收费站过多过密,基本上以县(区)行政区划来设置,收费站之间仅隔十几公里;有的地方擅自批准经营或转让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更为典型的是,有些地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经营性收费站约占该地区收费站总数的2/3以上。

  三是一些地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屡禁不止。有的罚款随意性大,或以罚代管,以罚代纠。各种摊派现象严重。有的利用权力,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财物;有的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随意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有的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有的强制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一些本应由企业自愿参加的活动,如咨询、信息、培训等,也变成了强制服务,变相摊派。

  四是一些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违规生产超大型车辆,“大吨小标”或非法改装,给严重超载提供了条件,对交通安全和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的自由流动,这对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发布,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坚定决心,深受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特别是触及到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实施意见》的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财政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应予撤销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政策出台以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 31号文件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六)加大治本力度。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另一方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精心部署,分步实施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现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

  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 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验收,并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向国务院写出综合报告。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内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实行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把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切实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狠下功夫。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深入到基层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做好治理整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置站点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进展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须撤销的收费站是否撤销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负担是否减轻了。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和执法监察,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调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和企业举报等各种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要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严格执行《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这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背道而驰的。不论哪个地区和部门,都不准搞地区或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大局、只顾局部的错误做法,决不允许保护小局利益而损害大局利益。

  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增补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为做好全国治理整顿工作起到表率作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负起责任,坚决完成任务。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同志们,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是一场“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同时也要看到,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利条件很多。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是做好治理整顿工作的坚强保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取得的治乱减负工作经验,为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坚决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进取,狠抓落实,按时保质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各项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到实处,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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