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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1994-06-07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最近,有些省、市开始对公路设施从事产权交易活动,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交通基础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商品化”管理的一种探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以下简称《明电》)精神,现就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设施属国有资产。各地在以公路设施经营权与外商进行产权交易活动时,一般可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经营,但其国有股股权应由各投资单位管理。

  二、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公路设施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交易。各地在将经营权转让给外商经营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三、按《明电》规定,批准进行公路设施产权交易时,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有经我部安排国家投资、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我部同意,所形成的产权收益,由我部统一管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明电》的规定安排使用。凡在本文下达前已经发生公路产权交易行为的,均应向部补报,对中央投资的产权收益,按规定由部处理。

  四、凡发生各种形式的公路设施产权变动或交易时,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向部办理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的手续。

  五、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的各项活动和各方的权益、责任、义务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公路设施的正常养护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并依法接受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紧急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的管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紧急通知精神,擅自进行公路设施产权交易,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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