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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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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1987-06-0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件精神,保证全省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尽快完成交接工作。这次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协调,尽快实施。全省交通部门现有的交通监理机构,包括:机构编制、现有人员、进修代培人员、离退休人员、抚恤对象;房产、场地、设施、装备、器材、用具;资金财务债券以及各种档案等,原则上以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的实际数额登记造册,成建制地划归公安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顾大局,讲团结,在六月二十日以前完成交接工作。不准强占财产、转移财物、突击进人和提干。违者要紧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有关经费开支和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问题。交通管理所需经费,维持原有开支渠道不变。其中,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其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费和人员经费等,由监理规费开支,不足部分以当年全省汽车养路费中提取1.5%(暂定)补助(港监经费补助由交通厅从养路费中另行拨付)。每季度末由交通厅拨给公安厅,年终按汽车养路费实际收入结算,每季拨款和年终结算情况要报省财政厅备案。经费开支公安、交通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上述提取比例先试行一年,视情况必要时再作适当调整。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办案等费用补助可由当地财政专项拨付。

  现有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增设安全设施,由公安部门负责。今后,新建公路和二级公路标准护建公路的安全设施,仍由交通按标准负责一次性设置,验收后移交公安部维护管理。

  交通监理总所移交公安厅后,所需建房费由交通厅从养路费中一次性补助三十万元。

  三、搞好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按豫政办[1985]100号文件规定,以交通部门为主设置的一百一十五个联合检查站,相应必为以公安部门为主。为了加强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和运输市场管理,交通部门参加检查站工作的养路费、运管费征收等人员,继续参加联合检查站工作。交通部门如需流动检查或设临时检查站,应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应给予支持。

  养路费征收工作,在新办法没有公布前,现行办法及手段仍应继续实行。对不按规定交纳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应视为违章。公路检查站和养路费征收人员对违章车辆,有权按规定扣留并开具行车待理证。行车待理证由省公安厅、交通厅统一印制,并共同制订行车待理征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范围掌握使用。

  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搞好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在路查、年检、年审中积极协助交通部门搞好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根据交通部门的需要及进提供车辆、驾驶员等有关资料。交通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关于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目前暂不作变动,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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