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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做好监理体制改革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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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1986-10-14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十月七日,国务字国发[1986]94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部现有的交通监理机构,要成建制地划归公安部。地方各级交通监理机构包括人员、编制、房产、场地、设施、装备等(不含养路费征收人员及其设施),要成建制地划归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原共用的房屋子、设施,明确产权后,仍继续共用,具体办法,由地方各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研究后做了的决策。各级交通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文件,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意义。我国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前由交通、公安、农机三家分别负责,存在着不少矛盾,不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行改革后,有利于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解决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等问题,并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手段。各级交通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在移交工作中要有整体观念,服从大局,发扬互谅互让、主动协作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搞好。

  二、要切实做好公路交通监理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办理移交前和移交过程,全体公路交通监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尽力完成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养路费征收任务,务必不要使工作受到损失。在办理移交时,要顾全大局,愉快地服从组织安排。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原交通部门的公路交通监理机构、人员及其专用的房产、设施、装备等,不得再进行调动和变更。并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划分交接的准备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紧进行移交。个别需要调整的房屋、设备和人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对双方工作有利的原则,与公安部门商量后,在移交时一并办理。共同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应按国务院通知,本着互谅互让精神,明确产权后,继续共用,以免影响当前工作。

  在改革和移交过程中,要加强纪律性,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职工个人私分私拿国家财物。

  四、要切实做好养路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这两项费用,是公路养护和建设最主要的经费来源,能否按规定收好,对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关系极大。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关心。国务院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要向交通部门提供车辆、驾驶等有关统计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和车辆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作为一项任务规定下来。”各级交通部门要主动提出建议和办法,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公安部门研究确定,共同遵守,今后要主动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

  目前养路费征收工作由交通监理部门统一负责地区,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划归公安部门时,应按国务院通知,将养路费征收人员及其使用的设施划分出来,仍由交通部门领导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划分后要尽快健全起来,以免使征费工作受到削弱。

  五、这次改革不涉及水上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这项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目前公路交通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合在一起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两者的人员、编制、财产、设施,按照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划分开来,然后再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部分移交公安部门。

  在改革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认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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