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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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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1985-08-02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后,我部对各地贯彻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大部分地区已根据通知要求,减少合并了公路上的检查站,滥罚款、滥收费的情况已得到纠正。但有些地区对贯彻国务院通知还缺乏具体措施。按照合理布局设立统一的联合检查站的工作还未落实。有的仍然关卡过多,罚款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则对正常的上路指挥、疏导交通和检查征收养路费等工作有所放松。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要求:

  一、各级公路交通部门,要组织全休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凡尚未设立统一的联合检查站的地区,要立即组织力量,摸清公路上现有检查站的情况(总数多少,分部门各多少)。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哪些是必要的,哪些不是必要的。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尽快提出本省、自治区设立检查站的方案,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联合检查站未设之前,上路指挥疏导交能和养路费征收等正常工作不能停止。

  三、以交通部门为主设立的公路联合检查站,其领导关系、工作制度和人员编制、经费开支渠道等,均由各交通厅(局)研究确定。

  参加联合检查站和交通部门检查人员,包括养路费征收和交管人员,均着交通监理服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分别发给路政管理证和公路运输管理证。服装费用按原规定标准,由各自单位负责,但人数要从严掌握。今后不着监理服的人员,严禁上路拦截检查车辆。

  由于最近公路交通事故严重,交通监理人员除在联合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外,还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加强路查路检,及时纠正违章,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好交通秩序。

  四、各地应对公路上滥罚款、滥收费的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并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合理的罚款标准,规定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印制统一的罚款收据,并建立严格的收发、保管和使用制度。凡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一级文件规定的收据和罚款,应一律取消。

  五、按国务院通知规定需要征收过路费、过桥费的公路、桥梁的隧道,以及征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六、检查人员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有关法规。要讲文明、有礼貌。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趁机敲诈勒索和贪污、受贿,如有此种行为者,一经查明,必须严肃处理。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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