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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1982-11-0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已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条文与上述暂行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有抵触,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个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四条第一款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经批准附设设施施工时影响交通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占路批准手续。

  第八条第一款 因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或刨动公路路面及其他设施时,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批准发给临时占路证或临时刨路证,方准占用或施工,占用或刨动公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占路费或因工刨路代修费。必须断路施工时,由申请单位在施工前修好辅道、便桥,并设置安全标志,确保公路畅通,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郊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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