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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向农民乱集资修建公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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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17

实施日期:1996-02-13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发展公路建设。特别是1989年和1993年国务院分别在辽宁、山东两省召开全国公路建设工作会议以后,各地进一步认识到搞好公路建设是引进外资,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基础条件,促进了公路建设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变为社会行为。近十年时间共新增公路21.5万公里,全国通公路的乡由不足80%,上升到1995年98%。公路技术标准有较大改善,等级公路增长12.7个百分点,等外公路减少12.5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国家"八五"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中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扶贫公路建设得到了加强,建成了一批改善贫困地区生存条件,对脱贫致富有重要意义的县乡公路。公路标准和公路密度的提高,对发展经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的实现,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来在县乡公路建设中,有些地方急于求成,忽视了工程质量,造成很大浪费;有些地方修建的县乡公路标准过高,不考虑本地区运输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片面追求宽、平、直的高标准,投入过大;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筹集资金政策,擅自强行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将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影响安定团结。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为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落实好,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县乡公路的建设,一定要做好规划,并按交通量发展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确定标准。对于近期交通量不大,资金不充裕的应采取分期修建,先通后畅。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使修路真正成为发展地方经济和脱贫致富的举措。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筹集资金政策,不得违反政策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修路。有些交通落后的乡村,农民自愿集资改变交通落后面貌,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农民应以利用农闲投劳为主。向农民集资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

  三、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路费收项目,要做到应征不漏。为修公路所筹集的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国家明令制止的费收项目,要坚决停止执行。属于乱集资、乱摊派筹集的资金,要予以清退,妥善解决。

  四、县乡公路的建设应搞好方案设计,因地制宜,尽量少占耕地;并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严格按设计施工;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实施中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应组织各地、市交通部门,以县为单位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在修建县乡公路中有超标准、工程质量低劣和乱集资、乱摊派的问题时,要按本通知精神及时妥善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于今年5月中旬以前报部,部将于年中组织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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