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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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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7-05

实施日期:2002-07-0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为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交通部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已于近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有关单位。

  《意见》说,国际经验表明,运输企业是物流服务的主体或主要提供者,具有发展物流服务的优势和条件。引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装卸、运输代理及多式联运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对于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实现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竞争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物流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创造性;以节约货物流通费用、降低供应成本为中心,为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港口以及相关产业的优势,鼓励运输企业的业务向综合物流服务延伸,通过为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富有效率的供应链管理以及更加低廉的供应与配送服务,扩展传统运输产业的发展空间。通过推动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物流服务市场的竞争,促进交通运输的结构调整,增强交通运输业的竞争力。

  《意见》对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提出了七项措施:

  一、加强主枢纽建设,发展中转货运站和运输仓储设施。要求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港站主枢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发展综合物流的需要,高度重视物流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为主枢纽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空间,发展综合运输创造条件。鼓励运输企业及相关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投资建设集装箱中转货运站、货物仓储等物流设施;有条件的集装箱中转货运站和仓储企业,可逐步发展为物流中心。

  二、鼓励不同类型企业联合联营,发挥综合优势。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航运企业、港口装卸和代理企业相互融合,联合投资,打破行业封锁、地方分割,允许跨行业经营。要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同工商企业之间的联合,采取联营、共同投资建设专业物流公司,逐步实现原材料和产成品的采购、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与工商企业主营业务的分离,促进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社会生产的经济活动效率。

  三、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和“门到门”服务。鼓励道路运输、水运企业发展多式联运服务。对于符合《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基本条件的企业申请从事多式联运业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有关手续。支持和鼓励国际海运经营人按照物流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和完善包括国内市场在内的全球营销网络,发展内陆运输及货物集疏运或分销服务,实现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有机融合。

  四、鼓励开发第三方物流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支持物流服务企业的设立,参照运输服务企业设立的条件,依法尽快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专业物流公司业务中,交通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五、利用港口优势发展仓储与物流服务。要鼓励和支持进出口商在港口自建仓库经营分拨业务或委托港务局经营;鼓励和支持进出口商租赁仓库或与港务局组建合资公司,利用现有设施或通过扩充新的设施开展分拨业务;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允许港口经营人与进出口商、航商或其他投资者设立合营公司,共同开展内河水运、道路运输、报关、报验、包装、库存管理、订货处理等服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在搞好运输服务的基础上,从事港口和航运服务。要通过各种措施,逐步使港口成为货物运抵最终消费市场的物流园区,成为具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园区。

  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物流,要根据需要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机网络和ED I技术,实现对物流各环节的全程控制和有效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开发物流服务的电子商务系统给予支持。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逐步实施对运输、仓储、装卸和搬运等物流环节的标准化,统一物流设备技术标准,实现物流作业的规范化。

  七、坚持适度对外开放原则,提高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对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服务、海运货物仓储服务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不受区域限制和数量限制。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适当允许外资以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从事沿海、内河和道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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