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世界交通运输大会 投稿须知     典型人物
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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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6-26

实施日期:2001-06-2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部分 综合政策

    第1条 发挥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政府在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明确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交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明显提高我国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整体水平、运输安全、服务能力和综合效益,保障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2条 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协调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公路、水路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面广、通达度深、承担运量多、能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水路运输投资省、占地少、能耗低、运能大、污染小等优势,加速发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健全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3条 巩固和加强公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发挥高等级公路大通道作用

    公路交通的发展继续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加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建设,完善公路网络,加强县乡公路建设,提高路网通达深度;突出高速公路长途客货运输的大动脉作用,提高公路交通的市场竞争能力,巩固和加强公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和主导地位。

    公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的制定,促进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的发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优化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推动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公路交通的总体效益和服务水平。

    第4条 充分发挥水路运输的优势,强化水路交通在外贸运输和大宗散货运输中的主力地位

    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开发和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沿海枢纽港建设和内河航道治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大力发展海洋运输,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强化水路交通在外贸运输和大宗散货运输中的主力地位。

水路交通行业政策的目标是:指导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的制订,促进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水路运输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引导航运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第5条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和岸线的综合使用效率,节约用地、鼓励造地;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技术,积极开发并鼓励使用运输装备的替代能源,引导行业走资源节约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健全环保监测体系。重点控制交通建设和运输中可能造成的生态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引导行业走环境保护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6条 实施"科教兴交"战略,推进交通事业发展

    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把行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科教兴交" 战略的全面实施,以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为重点,促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交通技术创新体系,加强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充分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交通产业的力度,不断提高交通行业的科技含量,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实现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交通现代化建设不断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鼓励高科技人才投身交通事业,提高交通人才整体素质,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7条 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加速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改善运输安全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向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信息服务为战略目标,把信息化放在行业发展的优先位置,以信息化带动交通运输现代化。广泛应用现代通信、信息技术, 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及应用程度,开发利用交通信息资源,全面推动交通信息化进程。 遵循统筹规划、联合建设;应用主导、面向市场;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竞争开放的方针,建成各具业务特色的公路、水路交通信息资源网络,逐步建成现代交通信息网络。

    第8条 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加快西部交通发展

    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发展,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以质量为中心、提高起点并适度超前。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投资力度,拓宽筹融资渠道,实施优惠政策,鼓励东西部合作,使西部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以国道主干线、水运主通道、西南出海通道、以及其他区域性大通道等交通干线为重点,力争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9条 发展现代物流,拓展运输服务功能

    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引导,充分发挥运输企业在现代物流中的自身优势和主体作用;培育和开发物流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交通运输业与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协调与合作;大力拓展交通运输企业的仓储、配送和代理等多种服务功能,促进大型运输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方向转变。

    公路交通以公路主枢纽为依托,以货运信息网络化服务为纽带,健全站场网络系统,构筑物流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物流服务中心、集装箱货运站和物流信息系统,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向现代物流方向发展。

    水路交通以港口为依托,重点加快港口集装箱中转、仓储和货物分拨中心的建设,开拓港口的中转、仓储和分拨功能,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使港口成为现代物流中心。

    第10条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质量和水平

    适应经济全球化及加入WTO的需要,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实际,坚持全方位、高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方针,继续实行稳步、有序的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开放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和服务市场。培育大型公路、水运企业集团,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运用国际经贸规则,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

    第11条 依法治交,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建立和完善交通法规体系,加强交通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交通立法的质量,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为交通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理顺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职业道德和文化知识的总体素质,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健全和完善交通经济监督机构,强化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各种经济监督措施,规范交通经济行为,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问题,维护交通经济秩序。

    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12条 树立行业新风,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培养一支"四有"职工队伍,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务公开、社会公示、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订创建文明规划、推行行业文明服务标准、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规范,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二部分 公路交通行业政策

    一、公路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13条 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的布局与规划,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公路布局规划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与国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规划相协调。坚持公路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同步;坚持城市间线路走向与自然环境协调,注重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和规划综合性转运站场,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以及城间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协调和衔接。

    在"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网、国省道干线网和县乡公路网的规划和建设。逐步提高公路干线网所覆盖的人口数量,加强县乡公路建设,进一步扩大公路的通达深度和服务范围,提高公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14条 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提高公路建设质量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加强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和经营行为的监督,加强公路设计、咨询市场管理,重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公路建设效益。

    第15条 公路建设与改造并重,提高公路技术等级

    按照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加大路网改造力度,逐步消除国省干线公路中的等外公路,提高路面铺装率。进一步提高路网整体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等外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

    重点支持国、省道干线公路混合交通严重路段的改造;加速公路危桥的改造,提高干线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适应使用要求。

    第16条 加强西部地区公路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加速西部地区与中部和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与西北地区、通江达海、连接周边国家的公路运输通道的建设。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及西部大通道按二级以上标准规划和建设,在人口密集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适当发展高速公路;加快西部地区城市之间的干线公路建设,促进区域性快速通道的形成;改造国省道干线路网,提高西部地区干线路网的技术水平、抗灾能力;改善农村公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达深度。

    第17条 重视国边防、口岸、少数民族地区公路建设,为国防建设及边远地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继续加强国边防公路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口岸公路,尤其是西部口岸公路的建设,改善口岸的基础设施,促进和扩大边境贸易和文化交流;加强陆岛码头的接线公路建设,解决千人以上岛屿进出岛交通;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公路建设的扶植力度,增进民族团结,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辟旅游专线公路,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提供交通条件。

    第18条 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加强公路交通发展战略的研究,鼓励采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及手段,加强公路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公路建设的指导作用。改进传统管理模式,建立和推广应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建设和管理决策科学化。推广应用国道主干线设计集成系统技术,逐步实现公路勘测和设计的电子化、一体化。

    研究开发公路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公路建设成套技术装备,提高公路使用的耐久性和安全性,降低公路建设成本。

    开发大跨径桥梁施工、监控技术设备和钢桥面铺装技术、专用材料,形成从桥梁技术状况评估、承载能力评价、加固维修技术与施工以及专用设备研制的成套技术。

    研究开发公路隧道设计和施工成套技术、长大隧道通风照明和消防技术以及安全智能监控系统、公路隧道专用材料和设备。

    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19条 完善站场功能,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发展

    站场是公益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与旅客、货主发生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完善道路运输站场系统,发挥站场运输组织、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多式联运、通信信息、辅助服务的基本功能,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巩固和发展道路运输站场在运输市场的基础作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

    第20条 加强站场系统规划,构建运输服务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并举、专业化配套的原则,完善公路主枢纽的布局结构,适当调整西部地区公路和口岸站场的布局;制订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布局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总体布局规划,构建区域性运输网络;制订高等级公路沿线站场布局规划,构建快速客货运输服务系统;制订旅游客运站点布局规划,构建旅游客运服务网络。

    第21条 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调整经营方向,强化物流服务功能

    加快公路主枢纽建设,发展区域性道路运输枢纽,分层次、有重点地建立网络化、信息化道路运输站场体系。合理调整站场布局结构,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与路网布局相协调,符合规模经济原则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要求的站场联合体,限制新建简易站场。

    调整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方向,站场经营要面向全社会,服务全社会。重点加快站场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站场服务水平。发挥货运站场在物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把货运站场建成国际、国内多式联运的枢纽和适应物流业发展的现代物流中心。

    第22条 加快站场科技进步步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调整道路运输站场要素,提高站场装备现代化水平,促进站场的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运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加快货运信息网络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改善车辆调度系统,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站场技术装备和生产组织与管理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公路主枢纽和站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站场生产组织和业务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通过技术进步完善站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推进汽车货运站场电子化进程,建立和完善货运信息系统;建立站场信息代码和信息系统,实现站场信息管理标准化、经营运作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

    三、公路管理与养护政策

    第23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

    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实行"一厅一局"的管理模式,建立精简高效、职能明确、职权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公路管理体制。促进法制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公路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路管理机构对路网管理的有效实施,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最佳服务。

    第24条 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坚持市场观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公路养护投入和最大限度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公路养护机制改革的目标。按照管理与生产相分离的原则,使公路养护单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健全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使公路养护工作向社会化、专业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建立并实现养护工程的定额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逐步从生产型向管理型转变。引进社会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逐步实行公路养护招投标制和养护工程监理制。

加快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促进养护工程市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等级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建立规范化的公路检测、数据采集和路网状况评价制度。

    第25条 坚持依法治路,提高路政执法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加快公路立法进程。建立以《公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及地方性公路管理法规为补充的公路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有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养护、经营和开发工作,依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严格限制超限车辆,加强大件运输车辆的管理。将超限车辆的管理与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相联系。

    加强事故防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加速路政管理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精干文明的现代化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第26条 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

    加大公路管理和养护科学技术的投入。加速实施公路管理信息化,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

    重点推广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公路投资效益分析系统、公路数据库、智能交通系统、公路绿化美化工程和自动化公路检测技术等公路管理新技术,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材料,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含量,加大路网(旧路和旧桥)改造力度,全面提高公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发挥路网的整体效益。

    第27条 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健全收费公路运营机制

    收费公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行使行业管理和路政执法职能。 鼓励发展经营性收费公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规模化的经营公司。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经营公司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收费还贷公路,实行总量控制,统贷统还,统一管理,规范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28条 改善公路通行环境,建立绿色文明通道

    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继续实施国省道干线公路绿化美化标准化工程,继续加快文明样板路的建设,创造路、景、物交织协调,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建立绿色文明通道。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公路污水、废水的排放管理。逐步将交通量较大的土路和砂石路,改造成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减少尘土污染,清洁道路空气,提高道路服务质量。

    第29条 确保资金优化使用,满足公路养护需求

    公路养护资金是维护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实行费改税政策后,政府财政是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公路养护经费标准,科学编制公路养护预算,申请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应以优化分配、效益最大为原则。

     四、道路运输政策

    第30条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道路运输系统

    根据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对道路运输业在质量上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求,制定道路运输系统发展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必须明确道路运输系统发展的总体目标,并以此为纲领统筹道路、枢纽和运输等各单项规划,构筑由道路运输系统发展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单项规划组成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体系,与综合运输体系相衔接,积极发展物流中心。实现道路运输系统中运输资源、基础设施、运输工具、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等诸要素的协调发展。鼓励发展口岸边贸道路运输。

    第31条 调整道路运输结构,提高竞争能力

    调整道路运输企业结构,促进经营主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由优势企业集团为主导的市场格局。

    调整车型结构和运力结构。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为目标调整车型结构,遵循"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原则调整运力布局;以提高安全舒适性为主调整干线客运运力,鼓励发展采用空气悬架、装置冷藏空调、底部下置行李仓等设备的长途中高档客车,发展安全性、经济性好,适合农村客运市场需要的普通客车;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车、大吨位货车、厢式货车、冷藏车、散装货物罐车等专用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普通货车逐步向短途集散用的车型转变。

    调整经营结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向以运输为主,运输、物流和汽车维修并举的方向拓展经营。

调整运输组织结构。提高组织化程度,改进运输生产组织,完善运输网络,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规范化的服务技术改造传统道路运输业,提高运输生产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32条 大力发展干线运输,促进道路运输产业升级

    干线运输实施分层调控,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干线运输发展的重点是:鼓励和支持组建区域性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在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的快速客运、集装箱、零担、危险品、快速货运、大型物件的运输和现代物流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干线运输系统的基础设施配置,加强干线运输市场管理。鼓励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模式,限制单车经营户;重点发展快速运输、限时运输和支撑物流服务的运输。

    第33条 提高汽车维修业技术和服务能力,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按照有条件进入、按标准分类、动态评定资格的管理原则,大力推进汽车维修业向维修专业化、经营多样化和服务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各种品牌车辆维修能力区域化、汽车维修救援全天候化。引导企业增加诊断检测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运用现代化的维修与服务手段进行维修生产活动能力。对在用汽车实施检查维修制度,防治汽车超标准排放污染。

    第34条 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按照企业分级、线路分类、合理分工、规模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建立企业资质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改革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和运输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市场进入条件,简化市场进入审批手续,加快道路运输市场化的进程,实行运输主体市场化和运输要素市场化。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抑制恶性竞争,鼓励发展合同运输、专项运输和物流服务。

    第35条 加快道路运输的技术进步,提升道路运输业整体素质

    大力推广汽车全挂、汽车列车和集装单元化等运输新技术。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以及行车记录仪对运输全过程进行跟踪,以确保运输安全。鼓励发展物流技术设施。

    鼓励和引导运输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明确政府、中介机构及企业在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大力发展运输信息网络技术。

    鼓励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重点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不停车收费、道路运输应急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调度和行车路线信息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究。

    五、公路交通投资融资政策

    第36条 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

    继续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全社会兴办公路交通事业的积极性。争取各级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贷款、盘活存量公路资产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等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继续坚持"以工代赈"政策,促进县乡公路建设;继续鼓励在公路建设中利用外资。

    第37条 加强公路规费的征收和公路建、养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

    继续加强车购税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燃油税未实施前,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燃油税实施后,加强燃油税的使用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

    第38条 适度发展收费公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收费还贷公路继续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要合理控制其总体规模。提高收费还贷公路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收费经营公路要继续鼓励、规范发展,不断拓宽公路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收费公路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公路使用效率,促进公路事业的滚动发展。

    第39条 加大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扶持,促进西部公路交通发展

    加大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投资力度,提高中央财政中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比例,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交通建设中长期(20年以上)贷款。

    第40条 增加公路建设的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努力争取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税收中,适度增加公路建设预算,主要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收费公路建设项目,重点是扶贫公路、国防和边防公路以及不适于收费的公路项目。

    第41条 拓展各种社会基金向公路事业投资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公路建设项目风险低、回报稳定,可满足各种社会基金对投资项目的要求。鼓励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拓展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某些证券投资基金等向公路事业投资的渠道。设立公路产业投资资金。

    六、道路交通安全政策

    第42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道路安全运输

    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准入条件,在开业条件中增加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审查,禁止没有安全保障的经营业户进入运输市场;鼓励企业的规模化经营,禁止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不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经营业户,强制退出运输市场。

    第43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安全、检查、监督、责任落实、事故统计以及安全对策的研究和实施。 明确道路运输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强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4条 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创造安全通行条件

    在新建重大公路项目的设计阶段,增加道路安全审计环节,提高道路的安全设计水平。继续坚持道路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对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增加试运行阶段,保证正式投入使用的道路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加快旧路的改造,增加对交通流量大的在用旧路安全设施的投入,改善旧路的通行环境。

    第45条 提高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保障旅客的运输安全

    鼓励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高、中档客车进入运输市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营运车辆技术保障体系。严格限制已显现有安全问题车辆的投入。淘汰技术性能差的老旧车辆。强化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测和监督,保障运输安全。

    第46条 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资质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营业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实施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车辆维修和检测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通过考核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并实行资质认定。

    第47条 应用高新技术,改善通行环境

    倡导道路系统安全设计,鼓励道路设施采用具有吸能、缓撞特性的新材料和新结构。积极推动应用先进的汽车主、被动安全技术和装置。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化档案和营业驾驶员资信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化管理。逐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医疗和消防等部门的联网接警。

    建立和维护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相关数据库系统,对统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客观反映事故类型和事故原因,掌握行业交通安全动向,评价安全措施的效果。

    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开展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研究。

    第48条 协调部门间职能衔接,提高管理和监控能力

    通过事故联合接警等方式使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路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并能协助有效追索路损赔偿。畅通事故数据反馈渠道,使公路管理部门能够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为公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改善研究和制定改造方案提供依据。

    协调运政、路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路检、路查。对运输经营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减少因驾驶员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依靠科技手段提高路上监控能力和管理效率。针对不同的道路等级,适当投入点控、线控和指挥中心的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网络。

第三部分 水路交通行业政策

    一、港口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49条 加强港口布局规划管理,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化配套的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与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自然条件密切结合,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调整码头布局结构,提高码头泊位的专业化程度,以适应货类、货种结构和流量、流向变化的要求。

    以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国岸线使用规划,岸线使用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综合开发。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制度,确保岸线有效利用。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岸线使用规划,促进港口协调发展。

    第50条 调整港口结构,拓展港口功能

    加强主枢纽港的建设,相应发展地区性重要港口,适度建设中小型港口。发展大型矿石、原油码头,以及滚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码头,适度发展旅游客运码头,限制新建杂货码头;重点建设集装箱干线港,相应发展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集装箱集疏运系统。

    加快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港口向多功能方向发展。重点加快大型港口集装箱中转站和货物分拨中心建设,使之成为多式联运的枢纽。

    第51条 加大港口技术改造力度,发挥现有设施能力

    坚持新建和技术改造并举的港口发展方针,遵循港口功能与城市功能协调发展的原则,以货源和船型变化为依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提高对新货种、新工艺以及船舶大型化的适应能力。

    重点鼓励:港口大型集装箱码头以及大型原油、矿石专业化泊位扩容改造;多用途、散杂和件杂货泊位专业化改造;老港区技术改造和功能调整;集装箱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自动化装卸系统的改造;矿石、煤炭等大宗散货泊位自动控制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中小通用型泊位和内河港口的技术改造,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装卸效率。

    第52条 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实行政企分开的港口管理体制。港口的政府职能进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行为主体。

    建立竞争有序的经营市场。规范港口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企业专用码头的管理。充分发挥港口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

全面推行港口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市场,提高港口工程质量。简化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53条 支持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速内河港口发展

    根据流域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内河的重点发展港口,调整内河港口结构,对内河重点港口建设实行倾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建设企业专用码头。鼓励集装箱支线港口建设,重点是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集装箱港口的建设。

    第54条 推进技术进步,实现港口现代化

    加快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在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港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实现港口管理现代化。

    开发大型深水港设计建设技术、深水防波堤建设技术、码头结构防护与施工技术、水工建筑物耐久性及检测维修技术、水下软基加固技术等筑港新技术。 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提高装卸效率、保障安全和降低货损为目标,不断提高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水平。鼓励研制大型、高效集装箱及大宗散货装卸机械,提高港口装卸效率;鼓励开发港口生产作业优化与自动控制技术;鼓励开发集装箱码头智能信息系统技术;加速港口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换代,重视港口机械设备的现代化管理、养护和维修,积极推广港口机械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二、航道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55条 充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网的规划和建设 航道是水路交通的基础,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航道网规划,并报各级政府批准。

    内河航道建设要以提高等级为主,建设以千吨级航道为骨架,以300-500吨级航道为基础,与综合运输网发展相协调的内河航道网。重点建设"两横一纵两网"中的骨干航道和西部地区通江达海的水运主通道。加速长江口、珠江口等主要河口航道的整治及沿海主枢纽港深水航道的建设。

    鼓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辟或改造运河;发展库区、湖区等旅游航道;支持开发和利用国际性河流和界河的水运资源;扶持具有开发价值的老、少、边、穷地区扶贫航道的建设。

    第56条 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航运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发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的行业协调职能。对通航河流进行资源开发,要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有利于促进内河航运发展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在通航河流等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按航道定级标准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应满足航运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通航河流上的建设项目,须先由交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需复航的碍航闸坝,由原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通航设施。兴建水利工程影响航道水量的,建设单位要采取补偿措施。

    航道建设和渠化应满足防洪,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兼顾水电、水利、渔业、旅游等方面的利益;航道整治应尽可能促进河势的稳定及生态环境的改善;航道疏浚应与河道泄洪、堤坝加固、吹填造地相结合,争取所造土地的开发和经营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第57条 加速西部地区航道建设,适应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

    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基本方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拓宽航道建设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大力扶持西部地区航道建设。西部地区水资源利用中要大力发展内河航运;航道开发建设中应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实施"航电结合"及水利、水电、航运部门与地方联合建设,实现多目标开发。

    西部地区航道建设的重点:西南地区通江达海主通道;与主通道相连接的重要支流和重要地区河流的航道;具有运输优势的河流及效益显著的库区航道;具有旅游、扶贫效益的内河航道。

    第58条 全面规划航道整治,因地制宜,提高成效

    航道治理要根据河流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整治方法,分段分期整治,并与河流综合开发相结合。 航道整治的关键是分析河流特点,掌握河床演变规律,优化航道整治方案。对冲积性河流,要深入研究浅滩的演变规律与趋势;对非冲积性河流,要认真弄清滩险成因与特性;对多变浅滩和复杂滩险,要进行必要的模拟研究。长河段整治工程的总体设计要遵循全面规划、抓住关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提高河流渠化程度。鼓励兴建航电结合、多方联合开发的航电枢纽,枢纽上下游水位要合理衔接,并满足防洪,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兼顾水利、水电、渔业、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利益。

    第59条 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航道管理与维护

    各级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公正、依法行使航道行政执法权力,加大对航道的保护力度。航道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长江干线航道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机构管理和维护,其它航道按行政区划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省内跨地区、市(县)航道成立统一的管理、维护机构;跨省河流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明确分工,协同建设,并统一管理和维护标准。 积极推行航道分类维护,突出重点。按一类标准维护的航道应以专业维护为宜;按二类标准维护的航道,应以专业维护力量与市场疏浚力量相结合为宜。对自然条件复杂的重点滩险河段,整治工程竣工后5-8年,如通航标准降低,应以恢复原通航标准为目标,进行一次基建性维护。

    第60条 提高航道建设技术水平,加速航道建设与管理现代化

    大力开发、应用航道渠化、整治、疏浚成套技术;航道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管理中,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动态管理。积极采用GPS、GIS、遥感、通讯、计算机和控制技术等高新技术;提高疏浚船舶装备水平和疏浚技术现代化水平;建立和完善航道观测系统;逐步实现航道勘测电子化、自动化。在航道整治中推广应用合成材料和土工织物等新材料,以及深水土工布软体沉排等新技术和新工艺。

    三、海洋运输政策

    第61条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运力结构调整

    通过制定船龄标准、船舶技术规范,加强航运企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实现对海洋船舶运力的结构调整。 远洋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加快发展集装箱运力,增加矿石、原油及其制成品、液化气、化学品、粮食等船舶运力。

    沿海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以提高质量为主,总量调控为辅。近期行政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手段相结合,逐步过渡到市场调节为主。重点是继续加快件杂货运输集装箱化的进程,鼓励内支线集装箱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货物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有计划地支持LPG、LNG运力的发展。

    第62条 加速船型结构调整,优化船队构成

    海洋船队的船型结构要适应国内外运输货物的变化,在不断提高运输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大中小型和专业化与多用途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推动海洋运输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大型集装箱船、LPG船、LNG船、滚装船以及大型散货运输船和专用化学品船。 建立结构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船队。远洋干线集装箱船队应向大型全集装箱船方向调整,近洋和沿海航线集装箱船队应向中小型方向调整。 建立国际海运大型现代化油轮船队,提高油运运力调控能力,远洋航线鼓励发展20-30万吨级原油运输船。

    散货船队在维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大型专业化的散货运输船舶,远洋航线鼓励发展10-20万吨级散货运输船。沿海散货船队发展与航道整治规划相适应。

    第63条 调整客运发展方向,适应客运市场需求

    海上客运向高速化、旅游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陆岛客滚运输,加强与公路、铁路、旅游部门的合作,开展旅客联运。 提高客船安全性,并向快速、舒适、经济型方向发展。海上客运由单一运输功能向运输、旅游、娱乐、休闲、商务等多功能转化。鼓励采用大型豪华游船开辟远洋和环球旅游。

    第64条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航运市场

    对从事国际航运的船公司要建立明确的技术经济标准和条件,在班轮运输、船舶代理、多式联运及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经营机构等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沿海航运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强化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以及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由"审批制"逐步向"登记制"过渡。

    加强对运输经纪人和运输中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航运交易所,规范交易行为,并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

    第65条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活力

    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海洋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国有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控制力和主导能力。远洋运输企业推行经营主体规模化,提高我国远洋运输业在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沿海运输企业推行经营主体多元化,鼓励其参与国际航运市场的服务与竞争。

    引导海洋运输企业,特别是大型海洋运输企业(集团)参与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方向转化。 第66条 促进海洋运输市场稳定、有序地对外开放,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继续实行稳步、有序的海洋运输市场对外开放政策,坚持对外开放与维护民族航运利益互相促进的方针。

    进一步扩大外商在我国国际海洋运输市场的经营范围,开放集装箱班轮运输和船代等运输服务业市场。逐步减少和取消外国船公司在华商业存在的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建立我国进口物资运输权保障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提高航运市场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国内外航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班轮运输航线经营权逐步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对国内海洋运输企业和运输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对管理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航运企业进行整顿。

    第67条 依托技术创新,提高海洋运输业整体技术水平

    加快信息技术在海洋运输业的应用,重视船岸间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海洋运输信息网,扩大EDI技术的应用,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开发船舶智能运输系统技术,重点突破船舶差分全球定位系统定位和导航技术、船舶集成驾驶系统技术和船舶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智能化运输和现代化海运管理,提高海洋运输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第68条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实行"以旧养新,买造结合"的运力购置方针;加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船舶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进口老旧船舶;对目前技术上尚未过关需要引进的船舶以及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船舶,争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中国资本船舶境外登记的比重。

    鼓励海洋运输企业国轮国造,国家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国内建造的高技术、高性能和大型船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船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老旧船舶的更新改造。改善船队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逐步实行吨位税制度和老旧船舶报废补贴制度。

    发展内地与港澳间的航运,促进海峡两岸直航。

    四、内河运输政策

    第69条 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优势,扩大内河运输能力

    充分利用河流水运资源,形成较完善的内河航运体系,发挥内河航运优势,提高内河运输在国内中长距离的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货的承运比重;鼓励内河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健全运输服务功能,推动多式联运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吸引沿江沿河建厂,改善工业布局。

    第70条 调整内河运力结构,适应市场变化需要

    按照"提高质量为主、总量调控为辅"的原则,调整内河运力结构。货运运力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逐步增加特种货物运输和高附加值货物运输的比重。继续推进煤、油、矿、粮等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系统的建设,提高船舶平均吨位,发展规模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内河客运要加快常规客运向旅游化、客滚化方向发展步伐,因地制宜地实现短途高速化。

    近期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运力投放政策,控制运力过快增长,提高现有运力的利用率。

    第71条 采用新型船舶,优化船队结构

    在主要干线和支流上,发展针对稳定大宗货源的分节驳顶推船队;在水网地区,积极发展适合不同水域和不同货源特点的多层次机动驳系列船队。鼓励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船、散粮运输船、多用途船以及成品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商品汽车运输船、散装水泥船等特种货物运输船;有条件地建造系列江海直达船。加速更新常规客船,适度发展内河高(快)速客船和旅游船。

    限制现有水泥船、挂桨机船和能耗高、防污染性差等落后船型的营运航区,加速其退出运输市场;限制技术状况差、航速低的老旧船舶在航运密度较大的航道和闸坝上的通行时间等,引导航运企业和船主采用优良船型,优化船队构成。

    设立内河运输船舶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内河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拆船补贴,以达到改善船队结构、调控运力的目的。

    第72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内河运输市场

    加强内河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取消省际、省内行政区域水路货运市场划分管理。严格规范内河航运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以船龄为标准、与技术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引导内河航运企业走兼并、重组、联合、联营的道路,发展规模运输;扶持大型航运企业的发展,规范中小航运企业和个体联营户的发展。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运输交易市场中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实行合同运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73条 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提高内河运输效率和效益

    鼓励内河运输采用简统选优和标准化、系列化的优良船舶,加强我国内河船舶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鼓励开发研制经济、高效的替代船型,促进船队结构优化和升级。

    按照航道等级标准和航区特点,研制和推广技术经济性能好的定型船舶。大力推广双尾船型、浅水急流船型、大径深比推进操纵技术等节能新船型和新技术。

    继续推广应用分节驳顶推船队,积极发展性能优良的大吨位机动驳船和机动驳顶推船组。 建立和完善船舶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促进船舶从计划维修向视情维修方向发展,提高船舶营运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水路交通投资融资政策

    第74条 明确投资方向和重点,拓宽投资渠道

    继续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建设方针,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是沿海主枢纽港及出海航道,长江口、珠江口深水航道、"两横一纵两网"主航道、国际河流主航道和内河主要港口,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并向中西部地区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倾斜。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营造土地、置换土地或直接划拨土地以及"以工代赈"和"以粮代赈"等方式,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性优惠。

    第75条 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速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渠道,增加水路交通建设投入。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继续按国家规定征收港口建设费。内河航道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或采取其他优惠政策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内河航道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航电结合",多主体共同投资建设,按股分红;通航河流上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鼓励实行以电养航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积极争取重点航道建设和整治工程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优惠贷款;鼓励大型厂矿企业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建设专用航道。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水路交通经营性项目。

    第76条 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投资机制,规范投融资行为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由各类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进行投资与融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融资风险。

    明确责任主体,构筑水路交通投资主体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融资行为。

    政府投融资管理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路交通行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宏观管理。

    六、水上交通安全政策

    第77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运输必须安全、安全促进运输及运输与安全目标统一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自的责任制。

    继续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完善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78条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系统,提高监控能力

    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和统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的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步骤,使其总体布局、等级和功能等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设施建设,增加安全管理投入,增强安全管理手段,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健全水上安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基地,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79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反应体系与快速高效的搜救和防污染应变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重大事故处理应变机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计划。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增强对溢油污染、有毒有害危险品污染、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海上人命立体搜救体系,加强海上专业搜救队伍建设,加快搜寻与救助装备的建设与更新,提高我国海上人命财产的救助和抢险救灾水平。将有一定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纳入国家搜救体系。

    建立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实施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加快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害。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搜救和防污染专用通信系统。

    完善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防范措施。

    第80条 改善通航环境,创造安全航运条件

    适度发展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功能和效益。在重要水域推行船舶定线制度以及其他水上交通管理措施,逐步建设立体监控体系,改善船舶安全通航条件。

    加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内河航标的技术改造,完善重点港口、航道的航标网络,促进布局合理、多种手段、定位精确、安全可靠的综合助航体系的建立。

    强化通航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加快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81条 加强船舶管理,保证船舶安全营运

    不断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对国际、沿海和内河不同航区的航行船舶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国际航运船舶按照国际惯例必须申请入级检验。加强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船舶港口国检查官和船舶安全检查队伍,提高履行国际公约的能力。近期要强化客船、客滚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船舶防污染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 加速实现我国船级管理机构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确立在国际上的地位。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实行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和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制度。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使船舶具备保障航行安全以及防止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

    继续禁止进口超龄船舶参加营运。严格执行老旧船舶检验制度,缩短老旧船舶检验周期,扩大检验范围。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实行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推行船舶强制保险制度,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82条 严格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继续推行船员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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