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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廉政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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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05

实施日期:2002-12-0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根据赣交监字[2002]4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监督主要是指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及直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方面依法依纪应当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廉政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掌握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依法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五条 廉政监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第六条 被监督检查的对象有义务接受廉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实施的廉政监督,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第七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在提请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将拟提拔任用领导职务人选的廉政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的拟提拔任用领导职务人选名单后,应在一周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主要内容有:

  ㈠拟提拔任用人选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㈡群众举报情况和经调查核实、处理的情况;

  ㈢组织上已掌握一定的证据,且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重要违纪问题;

  ㈣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㈠选拔任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选拔原则、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

  ㈡干部考察是否走群众路线;

  ㈢所形成的考察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全面反映拟任人选的情况。

  ㈣是否有泄密、封官许愿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㈤是否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㈥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

  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㈧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总支、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并建立谈话档案。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财务审计部门的联系,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开展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㈡是否设有财外帐,搞“小金库”;

  ㈢是否存在侵占财物、截留收入、虚列开支等情况;

  ㈣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

  ㈤有关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通过参与专项清理检查、执法监察检查、不定期抽查、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财务监督的范围,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一般由财务、审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因其它工作需要,对财务账目进行检查审计的,被检查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公路路政、运政、稽征、收费和水上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证执法;

  ㈡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的职权;

  ㈢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㈤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㈥执法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㈦执法过程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否适当;

  ㈧执法过程中是否文明执法;

  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场收缴罚款所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㈩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处罚过程中,只收钱不开票的行为等等。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抽查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查验执法文书、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执法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属个别情况的,应当当场指出,督促改正;具有普遍性的,应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接受《监察建议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建议书的内容和时间,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监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工作职能规定要求,积极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项目内部纪检监察机构或人员应提前五天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招标方案简介、招标文件简介,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招标组织机构中必须配备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包括标底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及开标、评打、定标、合同谈判)、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决算等实施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侧重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和竣工验收、决算等过程中的重点环节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㈡招标机构是否按规定或批准的招标工作程序或招标工作方案进行工作;

  ㈢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按评标程序和纪律进行工作;

  ㈣项目各从业单位内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廉洁自律制度及监督机构;

  ㈤工程竣工验收(含工程决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㈥项目从业各方(包括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履行合同条款;

  ㈦竣工验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㈧工程决算是否按照程序进行等。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加强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应将《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业主加强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业主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制。参与廉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被监督单位、监督项目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㈡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㈢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串通、编造情况、提供不真实监督检查材料的;

  ㈣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的,要被监督检查企业或个人报销费用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及其他违反《廉政合同》等有关规定的;

  ㈤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阻碍监督人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

  ㈡拒绝、无故拖延向实施监督的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㈢隐匿、伪报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㈣有违反交通基本建设法规和政纪条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各单位,各设区市交通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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