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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中的“特殊性领域”(图)
作者: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张昌军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24-05-10

巩固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已取得成果的基础,结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的特点和实际,对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推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是交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办发〔2018〕63号文”),各省全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2022年12月,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基本完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圆满完成“前半篇文章”,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机构垂直管理,是高质量完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进展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层级职责设置原则

中办发〔2018〕63号文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层级职责、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厘清了不同

层级执法权限。要求省、自治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制。

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的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成果

截至2022年12月,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整合队伍,明确执法职责,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内原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地方海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7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1支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履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省级专门综合执法机构有22个,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重庆、四川、山西、西藏8个省份组建省级综合执法总队;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14个省份组建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局;福建、河南、广东、海南、甘肃5个省份在省交通运输厅内设行政执法(监督)局(处);辽宁、湖南、陕西、浙江、新疆建设兵团5个省份的综合执法职能划归到现有厅(局)机关内设处室。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县(市、区、旗)按照中办发〔2018〕63号文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层级职责设置原则设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高速公路执法符合“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

高速公路执法的特殊性

高速公路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战略性设施,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管理模式是高速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成为焦点,按属地模式将执法权分段到地方管理,可能会形成高速公路综合执法“九龙治水”的状况。首先,会降低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独立性,导致属地管理“块块”之间执法质量参差不齐,出现“查或不查”“罚或不罚”的执法质量和效果不稳定现象,影响高速公路运输与经济效益的有效发挥;其次,会降低高速公路执法的协同性,导致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分段各自为战、力量分散,跨界路段执法弱化,推诿卸责现象频发,违法案件发生率上升,给公众出行带来不必要的困难;最后,属地“接不住管不好”,导致高速公路综合执法分段“人财物”供给不充分不平衡,执法力量薄弱,装备配置不全、技术落后,无法有效应对特殊保障要求。高速公路具备的“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特征。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省级以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垂直管理比属地管理更有利于促进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高速公路执法改革的实践经验

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实践过程中,根据中办发〔2018〕63号文“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的规定,河北、陕西、山西、甘肃、四川、吉林、福建等省份组建省级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组建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全省高速公路综合执法职责,实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契合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市县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不承担高速公路的执法职责,实现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效破解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的特殊性难题。

省以下垂直管理符合改革原则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一是符合整合队伍的原则,整合了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公路施工与安全生产管理等执法事项;二是符合减少层次的原则,省以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只有两个层级,符合统一领导高效运行的要求;三是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省域内执法职责明晰,执法权责一致,执法结果透明,执法运转高效;四是符合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执法力量倾斜执法一线,有力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比较

执法效果是检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管理模式的唯一标准

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在行政管理体制实践中,具体适用何种模式,取决于哪种模式更有利于发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效率。高速公路实行垂直管理可以避免属地管理权力越界,凸显和发挥高速公路执法的专业性与系统性。高速公路执法垂直管理模式相较于属地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首先,执法层级之间属于直接领导关系,指挥调度统一高效;其次,执法“人财物”在省域内的配置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再次,执法队伍相对稳定,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体系完备,能够加强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最后,执法立足职责,掌握执法实践规律,了解执法一线具体情况,能够聚焦共性问题,精准执法,实现有效监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垂直管理反映了高速公路执法的客观规律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垂直管理的良好社会效果是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利于树立执法权威,独立、专业、稳定、执法质量高的执法队伍能够有效维护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公平秩序,有利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效开展,杜绝“主业繁重,副业繁多”的矛盾,同时有利于省以下统一指挥调度,能够在重大案件、恶劣气候、通行保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垂直管理需要处理好的四种关系

处理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机构对外关系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对外只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机构在省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下,需调整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明晰执法职责,调整业务内容,建立健全良好的执法运行机制。

处理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层级关系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机构需要将工作重心调整到强化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等方面,注重通过完善制度、检查督办的方式推动执法工作。执法大队负责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工作。

处理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与属地经济发展的关系

高速公路网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交通运输法律秩序是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软实力。地方发展经济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杜绝以发展地方经济的名义牺牲交通运输法律秩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垂直管理需要积极做好与属地的协调工作,实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目标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的辩证统一,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角度处理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处理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与属地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在执法实践过程中,需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发展和改革委、规划、国土、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厘清与地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健全横向的执法合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高速公路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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