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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企业法务机制建设详析-存在问题(图)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24-02-20

近年来,全国各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积极作为,增强内部管控措施,提升法务管理水平,多举措推进依法治企,切实提升了企业法治水平,企业法务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但囿于传统的国有企业法务模式、企业行业不统一等原因,现阶段,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法务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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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不健全 人员编制及配备不到位

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加强法务管理机构建设,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原则上独立设置,充实专业力量,配备与企业规模和需求相适应的法治工作队伍”“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作为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理应配置与其企业规模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务工作队伍。但就目前情况看,仅湖北交投、青海交通集团、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安徽交控集团、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其集团总部设置了法律事务部、法务部或法律合规部等机构,并配备5人至7人不等的人员编制。部分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总部未设独立法务部门及“总法律顾问”,一些企业总部虽设立法务机构,但法务人员无话语权,难以发挥作用,而分支机构、子公司法务人员更少,且受非法务主管领导,更陷入“人微言轻”的困境。调研发现,在设置职能部门时,有关企业首先考虑的是“看得到”效益的部门,而法务机构往往只有在产生法律纠纷时才会被重视,因此很多企业在设置职能部门时不会专门设置法务机构。同时,当法律风险防范行为与企业发展发生冲突时,企业领导者往往会以获取利润为重,对法务意见持保留态度。由于缺乏专门化的法务管理部门,法务人员的职责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无法在企业改革和管理中及时提供有效意见。

存在“边缘化”困境 职能范围和渗透力有限

目前,多数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仅限于基础的法律事务处理,例如合同管理,法律合规事务咨询,处理内外部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工作模式整体上呈现出被动局面。根据调研,仅湖北、江苏、安徽、贵州、山西、青海等省份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能定位明确清晰,主要负责依法治企、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诉讼听证、宣传教育、选聘法律顾问等工作。可以看出,法务人员除了处理与法律相关的行政性事务外,还主要担任“消防员”的角色。但法务工作对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事后灭火”,还要更多体现在“事先预防”和“决策参与”方面。以青海交通集团为例,集团要求重大投资立项、重大经济合同、重要制度不经法务部门审查不上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必须要经法务部门审核,法务人员须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由此,法务机构具有较高的决策参与度,充分发挥了机构职能。

在外聘律师方面,仅有部分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选择以“外聘律师+公司法务”的方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大多数企业在面对重大项目或案件时,仍倾向于倚重外部律师。不可否认,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的法律知识水平较高、专业性强,但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方面,外聘律师较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和发展现状了解较少,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可能难以契合企业实际,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效果并不明显。另一方面,外聘律师不仅要处理所在律所的工作,往往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时间精力有限。当企业出现紧急法律问题时,一旦外部律师无法及时处理,就有可能错过最佳时机,造成重大损失。外聘律师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与企业的融合性不高而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的沟通机制而解决。然而,传统的企业法律部门职能有限、法务服务内容单一,外聘律师因缺乏与企业法务的沟通和交流,对企业运营关注较少,存在“顾而不问”“问而不全”等问题。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少协同联动机制

法务职能决定了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主要为实现两大目的:其一,通过其他部门的职权为法务部门运行提供保障;其二,法务部门为其他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因此,法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至关重要。对于法务部门而言,帮助其他部门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是其职责所在;对于业务、行政等部门而言,与法务部门协同联动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专业问题,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同时也可对法务部门起到监督作用。在调研中发现,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融合并不紧密,只有坚持将法治工作融入建设、养护、收费和融资等各业务流程,才能充分发挥法务人员的专业服务作用。

当前,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对外开展业务时,法务部门只介入其中较少环节,或仅在决策事项上会前进行法律审核论证,致使法律合规审查开展不及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部分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现有业务流程融合度不高,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运行不畅。实际上,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无论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还是合规和风险控制、个案诉讼事务等,均属于法务工作范畴。因此,提高法务部门的存在感,使法务工作得到认同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业法融合有待进一步提升

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法务人员,既需要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也需要具备交通建设、企业管理、公路养护、交通金融、公路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且能独立代表企业参与法律风险评估、诉讼活动、处理非诉业务。由此不难看出,加强法务人员队伍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工作,只有制度保障健全,法务队伍才能不断壮大与发展。法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配套制度涉及晋升、选聘、管理、薪酬、技能培养、绩效考核、激励等多个方面,而目前多数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务人员队伍建设配套制度,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人才培养方面 培训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培训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除了传统的授课培训模式外,各地在实践中主要采取专家讲座、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培训,尽管总体上看形式较为丰富,但多以理论培训为主。另外,大多数企业缺乏培训效果反馈、考核机制,致使培训效果难以得到检验。

人员素质方面 法务队伍整体层次较高,但专业素质能力需要加强。省级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法务队伍学历层次相对较高,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居多,且较为年轻、可塑性较强。但就专业能力而言,多数法务人员虽然主修法学专业,基础理论掌握较为扎实,但对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交通投资建设和高速公路涉路诉讼案件处理等实务层面的专业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还存在其他部门人员兼任法务的情况(多数来自运营单位),这些人员往往主修工商管理或其他专业,对基层业务实际情况较为了解,但本身不具备基础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往往更依赖外聘律师。履职动力方面 各地缺乏职业化发展通道建设措施及科学有效的激励措施。调研发现,多数受访企业或尚未制定关于法务人员的专门激励制度,或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激励手段单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务人员薪酬激励导向力度不足,薪酬结构单一,法务人员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尚未系统建成,法务人员上升渠道少,同时公司律师案件代理积极性不高。在公司律师制度下,公司律师依据委托单位从事法律服务,但实践中由公司法务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比例极少,多数情况下还是依赖于外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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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潜高速 刘永 摄

法治宣传未得到重视 员工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不重视法治宣传 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普法教育工作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没有进行法治宣传的必要。部分职工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每天的工作和生活没有用到法律知识的地方。部分企业法治宣传松懈 由于工作任务紧张,项目繁重,部分企业没有真正落实应有的普法教育,也没有形成相关的制度规范,只是为应付领导要求,敷衍了事。对于具体的法律法规,仅通过发条文、念规定来进行法治宣传,无法产生良好效果。部分法治宣传方式固化、单一 部分企业开展普法教育仍然通过黑板报、橱窗等形式,或依靠读法条、贴标语进行宣传,缺乏对员工的吸引力。部分企业在开展普法教育时,要求员工自学自悟,仅靠个人感觉理解法律知识,一方面难以产生良好的普法效果,另一方面也无法激发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管理者仅仅运用手中权力去迎合上级的“眼色”和特定时空的“风向”,而非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从而导致所辖地区和部门离法治建设的目标越来越远。

部分企业法治宣传内容脱节 部分企业在普法教育上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首先是着重普及涉及集体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重视普及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涉及职工个人利益保护的普法教育则相对较少。其次是大力宣传守法意识和廉洁纪律教育,忽视了维权意识教育。最后是普法教育范围大,更注重宣传广泛性的法律知识,而针对交通行业本身的法律宣传较少,普法教育与实际需求存在脱节。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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