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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时间:2019-07-05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主体合法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盘活收费公路存量资产,进一步维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国道收费权益转让监管的主体责任。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编辑: 任 燕】
【审核:余大鹏】
【终审: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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