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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合同)范本》的通知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16

实施日期:2002-09-16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部属企事业单位,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厦门、深圳、福州、北海、防城港务局:

  为进一步培育、规范港口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港口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的管理,规范招标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使招标和合同在法律、商务和编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部制定了《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合同)范本》。该范本适用于我国沿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范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部基建管理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封面格式)

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与保证书格式

第八章 工程数量报价表

第四卷

第九章 自然条件与勘测资料

第十章 施工图纸


 

第 一 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全称):

1.为兴建(项目名称)工程,(业主名称)决定(或委托我单位)对(合同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工程概况:

(2)招标范围(或分标情况):

(3)主要工程量:

(4)工期要求:

3.贵单位可凭本邀请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或查阅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每套收取工本费人民币元,不予退还。

4.贵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出具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

5.现场考察定于年月日时进行,届时请自行到(详细地址)集中。

6.标前会议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举行。

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为年月日时,请将投标文件送达(详细地址)。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

8.我单位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须选派代表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盖章)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工程概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和招标范围及现场条件等。)

(2)主要工程数量:

(3)工期和质量要求:

2.建设依据和资金来源

(1)建设依据:

(2)资金来源: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邀请书只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而未进行资格预审时,可进行资格后审,各投标人必须按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所提供的资料,特别是提供将承担本工程的具体施工部门的资料。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联合投标时,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联营人应签订联营协议书,并应共同委托一个牵头人为联营体代表,代表联营体在投标、签约和履行合同中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联营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联营体的组织机构及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联营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②为了明确联营体代表的法律地位,联营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书由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提交招标单位。

(4)一个投标人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联营体)对本工程的投标。如果出现此类情况,与此有关的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人必须对整个招标范围进行投标,只对其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评审。

(6)若投标人拟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凡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投标将不予评审。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招标单位拟对未中标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应具体说明)。

5.现场考察

(1)招标单位将于年月日时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2)现场考察时,招标单位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但投标人应经过现场考察,对上述资料的理解负责。

(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事先征得招标单位的许可,招标单位将予以支持。 (4)在现场考察过程中,非招标单位的原因所造成的投标人的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招标单位均不负责。

(5)现场考察期间的食宿、交通由招标单位安排,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6.标前会议

(1)标前会议将于年月日时在(详细地址)举行。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2)标前会将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及阅读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有关问题。投标人对任何问题的疏漏或判断失误,应自行负责。

(3)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之前,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书面提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予以澄清和解答。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含补充通知书)答复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的其他正式文件和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卷内容如下: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与保证书格式

第八章 工程数量报价表

第四卷

第九章 自然条件与勘测资料

第十章 施工图纸

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应通过标前会议得到澄清和解答。在标前会议以后,若投标人仍有问题并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10天以前,将要求澄清、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在3天内将书面答复送达所有投标人。

3.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期14天前,招标单位可以发出补充通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和电传)发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电报、电传或传真方式告知招标单位,说明补充通知已经收到。 (3)为了使投标人能得到合理的时间将补充通知的内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予以考虑,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单位之间的来往文件、均用中文书写,若需使用其它文字时,也应有汉语对照,其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授权书;

(3)投标保证;

(4)工程数量报价表;

(5)施工组织方案;

(6)附表;

(7)资格预审补充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

(8)其他。

3.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4.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对整个招标范围进行投标报价。

(2)投标人应认真按工程数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和工程细目填写单价和合价。无论工程数量报价表中是否列明数量,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施工之后,业主将不单独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数量报价表其他细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3)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有关税费、保险费、临时工程费和工程维护费等一切费用。

(4)投标人填报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只能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5)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5.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在开标之日后40天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对此作出答复。若同意延期,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但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单位的延期要求,而不会因此失去投标保证金。

6.投标保证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其形式可以选择银行保函、有价证券抵押或国内现行的其他保证形式。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中列举的格式,采用其他格式应事先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

(2)投标保证的有效期应较投标有效期延长28天。招标单位如果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的有效期经投标人同意也相应延长。

(3)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时,招标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①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

(4)未提交投标保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评审。

(5)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退还。

7.替代标(如果有)

(1)为使投标人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达到优化设计、便利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降低造价的目的,投标人在提交原设计方案的基本标的同时,只可提交一份替代标,并单独装订成册。

(2)替代标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

8.投标文件的签署

(1)投标人应提交三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须用不褪色墨水打印或书写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授权书附在其内)并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不应涂改、行间插页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密封包装在双层封套内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有替代标时,投标人应在提交的每一份标书上标明"基本标"或"替代标",以资区别。

(3)在投标文件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①收件人(招标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②项目投标文件;

③在开标前不得开封。

(4)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以便迟到的投标文件得以原封退回。

(5)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而使投标文件迟到、遗失或失密,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2.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招标单位。

(2)招标单位根据本"须知"有关规定发出补充通知后,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应在原定截止期14天前将此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不因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而改变。

(3)招标单位对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这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密封、标记和送达。

(3)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应按投标文件澄清条款的规定办理。

五、开标

1.招标单位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按时出席。

2.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及公证机关派员参加。

3.开标时,招标单位将当场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当众宣读投标函并公布投标价。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函未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

六、评标

1.符合性审查

招标单位在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前,应对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特别是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或工期要求等方面有重大改变,而且,调整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符合招标原则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评审

(1)招标单位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机构进行评标。

(2)具体评标办法:

(3)招标单位将依据报价可信、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可靠、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全面比较后选取综合条件最优的最低评估标的投标人中标,不保证报价最低或工期最短的投标人中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与差错的修正

(1)在评标期间,招标单位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投标人不得拒绝,也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对投标文件的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 (2)对于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若其报价有算术上的差错,将按以下原则修正:

①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②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总价合同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进行修正。(如果是单价合同,应以单价为准,同时对合价进行修正。)

③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总价合同应以总价为准修正各细目合价,并核准单价。(如果是单价合同,应以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按以上原则对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七、授标与签订合同

1.授标条件

本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条件最优,具备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信誉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参加合同谈判并签署合同。

3.履约担保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14天内、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

(2)若中标人未能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招标单位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有权将本合同授予其他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21天内,必须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

(2)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招标单位将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3)若签署合同协议书的双方或一方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以上三章见"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 二 卷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一、总则

本合同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实施处理的维护工程。无论本技术规格书有无明确规定,承包人都有责任使工程质量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负责提供施工所必须的技术、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

1.工程范围和施工条件

(1)工程范围:(工程概况,本合同范围等)

(2)施工条件:(交通条件,水电供应,建筑材料供应情况等)

2.工程质量要求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按交通部颁布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应达到(优良或合格)等级。

3.技术标准

(1)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均应符合下列技术规范的要求:

①交通部《港口工程技术规范(1987)》;

②交通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89》;

③交通部《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84-89》和《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

④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必要时,技术标准的替代可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办理。

4.工程计量

(1)本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分项,均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

(2)核定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技术标准。

(3)承包人应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和条件。一切工程的计量,经承包人计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4)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是工程款支付额的计算依据。凡因承包商原因超过了图纸所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的计量部分,均不予支付。

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提出对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具体技术要求。)

三、工程管理

1.工程报告

(1)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各类工程(分项及隐蔽工程)自检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工程事故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它报告等。

(2)承包人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开工报告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部位、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与劳力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设备到场情况、材料试验与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修建、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施工测量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书面测量资料和测量标志进行基点和基线的布设。承包人若对测量资料有怀疑,应在监理工程师现场交接后7天内向其提出,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将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2)承包人必须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和设备。测量人员资质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在开工前对必要地段进行水深测量,测量工作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测量图在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试验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建立满足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所必需的工地试验室(或委托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质检试验室)。试验室的工作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2)在取样与试验作业中,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协助。

4.施工船机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船机的类型和数量,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并保证状态良好。

5.材料

(1)凡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一切材料,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材料的搬运、储存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害。

(3)材料运抵现场时,均应附有厂商的材质检验合格证书或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试验室的试验报告。 6.工程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相,以及材料、设备的来源资料。

7.工程检验

承包人应有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8.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并按合同要求复制约定份数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四、临时工程

1.临时工程的范围

临时工程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人所需要的所有临时设施和工程,如办公室、宿舍、仓库、道路、供水、供电、通信、预制场地和堆存场地(水域)、实验室、围墙、出运和停靠码头、锚系设施、测量平台以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2.业主提供的临时工程施工条件和设施

业主将提供以下条件和设施,供承包人建设临时工程和施工期间使用:(业主应提供的临水、临电、通讯的接口位置和可提供的用量,临时道路,可用以建设临时设施的陆域条件、水域条件和自然岸线等。如果业主可以提供某些临时设施,如施工用码头和岸线、小型构件预制场、仓库等,也应予以说明)

3.承包人需要建设的临时设施

除业主提供的上述设施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在业主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和临时工程施工条件下自行建造、管理和维修工程所需要的其他全部办公、生活、生产、试验用临时建筑和设施。临时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上述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图纸、说明及使用期限等资料报业主核备。

4.水上设施和警戒、危险信号 承包人应对其所有的水上设施的临时锚泊作出安排和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应安装和维护一切必须的警戒信号和危险信号。这些锚泊设施的位置、锚泊方式、信号的功能、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海上安全监督、港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5.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

(1)办公与生活用房及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与生活所需的一切设施,并负责这类设施的维护。

(2)通讯与交通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通讯设施及交通工具。

6.临时工程的维护、保养和拆除 无论是业主直接提供的还是由承包人承建的临时工程,均为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承担维护和保养责任。对业主提供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整修交还给业主。对由承包人承建的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将这些设施移交给业主,或在限定的期限内搬迁或拆除,并清除多余建筑材料和垃圾等。

7.临时工程的报价

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报价应包括所有由承包人承建的临时设施的费用及其维护、拆除费用,以及业主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临时设施的整修、完善、改、扩建及维护费用。

五、本工程的替代方案(如果有)

1.替代方案的原则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可就本工程进行代案设计和投标。一个承包人只可以提交一个替代方案。

(2)替代方案应考虑由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附属设施的变化,但不得对原设计的平面布置、范围、建筑标准和规模指标等做实质性的改变。

(3)完成替代方案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该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能力。投标人在提交替代方案时,还应提交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4)替代方案的设计必须达到交通部规定的初步设计的深度。替代方案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应不低于本技术规格书的规定。替代方案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替代方案的勘察设计的费用。 (5)替代标必须实行总价合同。

2.替代方案设计的文件

为便于业主对承包人提供的代案进行审查,代案设计的下述资料应附在承包人的投标

文件中: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

(3)技术要求(与原设计技术规格书不同的内容);

(4)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

第 三 卷第七章 投标文件与保证书格式

一、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

至:(招标单位名称)

1.在研究了(工程名称)工程施工的全部招标文件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投标总价,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

2.如果你们接纳我们的投标,我们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在接到开工通知后,按时开工,并在   个月(或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3.如果你们接纳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我们同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之前,本投标文件连同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6.我们理解,你们不保证最低标价或最短工期的投标人中标的声明。

7.随同本投标文件,我们出具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我们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

你们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可取消我们的中标资格: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未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1天内由于我方的原因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

投标人:(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注册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日  期:

投标函附录

2.附表

表1

拟为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表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表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船机设备表表4

为本合同工程配备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

设备表

表5

合同用款估算表

表6

临时用地计划表

表7

水电使用计划表

表8

主要材料用量表

表9

分包情况表(如果有)

二、保证书格式

1.授权书格式

致:(招标单位名称)

和(业主名称)


 

我作为(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姓名)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书和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决定。

投标人:(盖章)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投标保证书格式

致:(招标单位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下称"投标人")向贵单位送交了关于(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壹拾万元的保函,作为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义务的担保。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投标人: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则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的书面要求并说明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凭贵单位出具的索款凭证,向贵单位支付上述款额。

本保函在下述有效期内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下述有效期限内交到我行。任何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本保函有效期为:

担保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3.履约担保格式(银行保函)

致:(业主名称)


 

鉴于(承包人)(下称承包人)已接到了贵方关于(工程名称)的中标通知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人民币(大写)   元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担保。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承包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则我行将凭贵方要求索赔的通知于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贵方支付索赔款项。我行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15天后失效。

担保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银行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第八章 工程数量报价表

一、说明

1.工程数量报价表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阅读。

2.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本表所列工程数量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自行计算每个分项工程的数量,包括所有的沉降量、回淤量和施工工艺引起的增加工程量。承包人所填列的工程数量和报价是结算及支付的唯一依据。(对于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报价表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依据。构成合同结算价的工程量,应是以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以及业主认可的变更工程量。本工程数量报价表中的工程量以及用于实际支付合同结算价的工程量,均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1)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工程量均为按施工图纸尺寸计算的净工程量,它不包括超深、超宽、损耗、施工期回淤和沉降等工程数量。

(2)所有钢筋混凝土中所含有的钢筋、铁件量,为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数量。

(3)业主提供的水深测量资料是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图纸核实工程量的唯一依据。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可以自费进行测量,并将依据测量结果所需增减的工程量计算到投标单价中。)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数量报价表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损耗、机械、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其他责任、义务。 4.工程数量报价表中的每一个分项,不论数量是否标出,均须按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填入单价或合价。投标时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分项,以及报价表中未列细目的分项,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工程数量报价表的其它分项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应按要求完成这些分项,但不能得到支付。

5.具体报价要求:

二、工程数量报价表(格式)

1.报价汇总表

2.一般项目报价表

3.工程项目报价表

第 四 卷

第九章 自然条件和勘测资料 一、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与地形地貌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2.水文

(1)潮汐:(最高潮位、最低潮位、平均高潮位、平均低潮位、平均潮位)

(2)设计水位:(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校核高水位、校核低水位)

(3)潮流:(流速、流向)

(4)波浪:(波高、波长、频率、波向)

(5)泥沙运动:(泥沙含量、运动规律与方向、回淤变化与强度)

(6)冰冻:(冰冻期、冰厚、流冰)

3.气象

(1)气温:(年、月、日平均气温,最高最低气温、气温四季变化情况)

(2)风况:(风向、风速、频率、四季变化)

(3)降水:(年、月、日平均降水量,年、月、日最大降水量,四季变化)

(4)湿度:

(5)雾况:(全年雾况,年雾总日数,连续雾日,季节分布)

(6)灾害性天气:

4.地震

5.其它

二、勘测资料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及附件;

(2)钻孔布置图;

(3)钻孔柱状图及地质剖面图;

(4)土层物理力学特征表(数据试验成果表)。

2.地形图与水深测量图


 

第十章 施 工 图 纸

1.设计说明

2.图纸

港口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封面格式)

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工程名称:

招标单位: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资格预审通知

二、投标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报表

一、 投标资格预审通知

1.通 告 格 式

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通告


 

(业主名称)为兴建(工程名称),决定对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国内具有(专业、等级)级资质的企业或企业联营体,均可以参加本项目施工投标的资格预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招标范围、施工期和结构型式等)

2.有兴趣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地 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每套人民币元,售后不退。

3.请于年月日时前,将填写好的资格预审申报资料送(寄)到(地 址),过时不予接受。

4.资格预审结果将于年月日前,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招标单位全称)(盖章)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年月日

2.邀请书格式

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全称):

(业主名称)为兴建 (工程名称)工程,决定对工程施工实行招标。贵单位如果有意投标,可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申请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如下:

1.工程概况:(工程规模、招标范围、施工期和结构型式)

2.资格预审文件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地址)购买,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

3.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请于年月日时前,送(寄)达(地 址),过时不予接受。

4.资格预审结果,将于年月日前,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招标单位全称(盖章)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二、 投标资格预审须知

1.工程概况

(1)工程地理位置与水陆交通现状:

(2)自然条件:

(3)结构型式与工期要求:

(4)工程规模与资金来源:

(5)主要工程量:

2.投标资格预审,面向具有港口及航道工程施工经验、资质等级为级(或以上)的施工企业。

3.投标资格预审申请单位(下称申请人)可以是独家申请,也可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组成的联营体申请。联营体必须具有已签订的"联营协议书"。联营协议书中应明确:联营体各方的地位(牵头或成员单位);联营体的授权代表;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申请人在送交资格预审申报资料时,应提供下列证件,供招标单位审查:

(1)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包括联营体各成员);

(2)联营体"联营协议书"的副本;

(3)近5年已完类似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复印件或有关的证明文件。

5.所有的申请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报"资格预审申报表"。申报资料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向招标单位送交一式3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2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6.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单位则应对申报资料负责保密。

7.资格预审的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招标单位将于年月日前,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申请人。同时,向合格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三、 资格预审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

1.申请人情况汇总表

2.财务状况

申请人应附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3.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

一九九六年五月编号: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2.设计文件

  3.补充设计文件

 第3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

 第4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

  2.技术标准的替代

 第5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2.法规   3.联系方式

 第6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3.提供施工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

  5.任命甲方代表

  6.付款

  7.发布工程指令

  8.竣工验收

 第7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4.提供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6.任命乙方代表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

  9.临时停泊设施

  10.沉没物品处理

 第8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2.监理工程师

 第9条 施工期

  1.开工

  2.延期开工

  3.施工期延长

  4.暂停施工

  5.提前竣工

  6.阶段工期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第11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2.质量自检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4.隐蔽工程验收

  5.试验与检验

  6.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

  3.进度款支付

  4.延期支付工程款

 第13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

  2.乙方提出的变更

  3.设计造成的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

  2.分包

 第15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

  2.安全事故处理

  3.安全措施

 第16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

 第17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2.损失报告

  3.费用分担

  4.损失补偿

 第18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

  2.验收程序

  3.现场清理

  4.竣工资料

  5.竣工结算

 第19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2.保修责任

  3.返修

  4.保修金

 第20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

  2.违约

  3.索赔

  4.赔偿

 第21条 奖励

  1.奖励

 第22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

  2.合同终止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2.设计文件

 第3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

 第4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第5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2.法规

 第6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

 第7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4.提供条件

 第8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2.监理工程师

 第9条 施工期

  1.开工

  3.施工期延长

  6.阶段工期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第11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6.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2.合同价款的调整

  3.工程预付款支付

  4.工程量确认

  5.进度款支付

 第13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第16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第17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第18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4.竣工资料

 第19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4.保修金

 第20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4.赔偿

 第21条 奖励

  1.奖励

第22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一、 合同协议书

  甲方为兴建工程,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个月(天),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为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它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3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4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5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6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信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7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防碍交通和其它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8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

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9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

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

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10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11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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