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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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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4-04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2006年4月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对象: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公路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由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并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授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申报)。

  第九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核实后经理事长会议审批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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