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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5

实施日期:1997-08-25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交人劳发(1997)517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港航企业防静电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因人体静电危害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港航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港航企业各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现场人员防静电安全管理。 

     各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包括: 

     (一)油船(化工品船、液化气船)的舱甲板(舱口、量油口、观察孔、透气口)、输油管和货油舱、货油泵舱、污油水舱、压载舱等。 

     (二)油码头(化工品码头、液化气码头)的生产区域,包括码头前沿、输送管道、泵站、汽车(火车)装卸站、油罐车和储罐区等。 

     (三)散粮筒仓。 

     (四)危险品(化工品)库、场、站、燃料供应船和加油站。 

     (五)其他需防静电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进入规定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临时参观的人员等),必须穿着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鞋、帽、手套等系列用品。 

     第四条 各单位配备的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JT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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