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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状告养路费征收案一审判决 养路费征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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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4

实施日期:2006-10-24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备受各方关注的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状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非法征收养路费一案,于2006年10月17日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审理,这起国内首例由养路费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以原告败诉告终。

  质疑:不该收我的养路费

  2005年12月,章祥兵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依法向他征收了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间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身为律师的章祥兵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施行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即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不必缴纳公路养路费。

  据此,2006年8月31日,章祥兵一纸诉状将常州公路管理处告上了天宁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管理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养路费征收有章可循

  在当日庭审中,常州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博铭处长答辩称,章祥兵诉状中提到的2004年8月24日公布施行的《公路法》第36条的完整叙述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同时,国务院国发[2000]34号《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也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这就非常明确地规定废除养路费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是在开征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不是开征燃油税前就废止。因此,税费改革之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自然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的问题。章祥兵之所以会产生上述错误认识,是由于只注意到了《公路法》36条的前半段叙述,而未对后半段作充分的了解。

  一审判决:征收养路费合法

  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观点后,天宁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律师状告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的案件告一段落。

  □编后养路费征收合法性无悬念

  “养路费”这个前段时间被炒得热火朝天的话题,经过新闻媒体、法律专家、行业管理部门的讨论、论证,其合法性已没有什么悬念,江苏常州这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只不过是通过法律的实际操作,实现了一次相关常识的新闻普及。

  尽管此前有网民质疑,这起官司在全社会都在关注的时候“出炉”,是否炒作的意义大于官司本身,但我们仍看到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积极、认真的态度――法定代表人王博铭没有委托代理人,而是亲自出庭应诉。因此,除了案件本身,我们更愿意从中看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的进步。

  □新闻链接北京律师状告养路费违法

  前不久,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某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了宣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

  宋律师在起诉书中说,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正,取消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宋律师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但被告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自2004年9月至今向原告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3080元,滞纳金75.9元。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财产权益。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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