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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8-1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车辆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遇到滑坡,高速公路是否该担责?一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与驾驶员各担责50%。宣判后,司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速路滑坡两车出事
2004年6月4日晚上10时许,陈传卫驾驶着运载格力空调的大货车从重庆开往长寿,行至渝涪高速路洛碛路段时,突遇高速公路右侧边坡滑坡,陈传卫避让不及,车辆碰撞石头后发生侧翻,造成陈传卫严重受伤、车辆和车载货物损坏。
在后面的叶禄中驾着自己的长安货车拉金属配件到涪陵。见前面的车出事,叶禄中避让不及,他和妻子都受伤,共花了4万余元医疗费。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没责任
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二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两车驾驶员都不负事故责任,因此两车均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两车驾驶员和所在公司,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滑坡虽是自然灾害,但可以预见。事发前一天,距事发地不到20公里处也发生了滑坡,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能预见和及时处理本案的滑坡灾害,说明管理上存在瑕疵。由于该公司尽到了一般管理责任,最终判决渝涪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50%。
司机要公路方担全责
陈传卫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与该事故有关的另一辆车的驾驶员叶禄中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在法庭上,陈传卫的律师要求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严格按照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的《高速公路养护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因此公司无过错。经过半小时的开庭,审判人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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