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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成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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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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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民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案件,19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宋德新的请求被驳回。高速公路不高速能否降低通行费,成为媒体关注焦点。

  今年34岁的宋德新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7月30日,他要到中牟县搞调研,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交费30元领取通行卡后前往中牟县。按计划以正常时速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到达目的地。然而,让宋德新始料不及的是,从荥阳到中牟仅62.18公里的高速路上,有6处路面在维修,施工路段长达10公里,使其车速只能达到每小时20至40公里。宋德新花费了1个多小时才下高速路,结果耽误了调研活动。

  2004年8月4日,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路服务合同,要求法院判令其违约,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钱。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的宋德新与被告的两名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0元钱的赔偿金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宋德新认为,他已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交纳了过路费,与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构成了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为所有通行者提供一条平坦、通畅、高效优质的道路,但是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过路费与其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合理,其只能按照国家普通公路的标准收费。从荥阳到中牟,普通公路只需20元钱过路费,因此被告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执行的是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己无权减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按规定交纳了公路通行费,而由被告管理的连霍高速公路荥阳至中牟段却存在多处维修,给原告带来一定不便。但是连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交通厅审批的,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仍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的请求。”这起10元钱的民事案,吸引了众多媒体的视线,几十名新闻记者在法庭旁听。庭审结束后,宋德新向新闻媒体表示,他要到网上征求网友们的意见,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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