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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翻车 护路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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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12-10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的一辆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翻车后,竟然把“护路人”―――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沪杭甬高速赔偿开发院损失3.7万余元。

  去年10月31日下午,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职工冯某驾驶五十铃双排小货车从北仑回杭州,车上还乘坐着5名职工。车行至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段时,突然偏离主车道与护栏发生碰撞,车辆侧翻损坏,6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绍兴大队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玻璃碎片戳入导致右前轮瘪胎引起,驾驶员无违章行为。

  今年2月28日,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一纸诉状将沪杭甬高速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等近6万元。浙江分院认为,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及时清理有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责任。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未及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玻璃碎片,致使该院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财产损失3万余元。为此,浙江分院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

  当时坐在车上受伤的浙江分院职工韩某,同时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6000余元。

  庭审中,作为沪杭甬高速公路的“监护人”―――沪杭甬高速公司提出好几个“设想”:碎玻璃有可能是车子自身从高速公路外带进来的,行驶了一段时间后才戳破轮胎;也有可能是前面的车子抛散下来的,那就应该找那辆车的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是,司机在进高速公路前没检查轮胎,行驶时又没发现路上有碎玻璃,因而目前还不能认定翻车事故是他们的失职引起的。

  但是,沪杭甬高速公司的设想并没有被法院采纳。日前,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沪杭甬高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养护与维修义务,其中包括清除公路路面上一切杂物的义务,以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因此,此次路面事故,沪杭甬高速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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