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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闯高速”致损,经营管理者担责吗?(图)
作者:■ 文/供图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渭分公司 贺小龙 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 王晓星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24-05-08

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营管理者应对此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经营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道路管理维护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尽到道路管理维护义务,需要厘清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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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案例》刊登了一则案例,认为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下称“动物事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经营管理者存在一定过错,如果经营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道路管理维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发布警示案例

2018年9月某日,罗某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与一头猪相撞,导致同乘人员吴某受伤。猪闯入高速公路的原因不明。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经营管理者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4万余元。为证明已经履行安全防护管理维护义务,经营管理者提供了养护巡查日志,含每日养护巡查日志、清扫车作业日志等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管理者“作为养护单位对该路段监控视频或公路具体情况的查明具有一定天然优势,但本案中其未能提交监控视频,亦未能对障碍物来源进行明确说明。其作为24小时运营的收费公路,管理职责亦时刻存在,应对路面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理,仅依据其提交的巡查日志难以认定其充分尽到养护管理义务”,因此,经营管理者应对吴某合理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动物闯高速”的事实成因

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只来源不明的猪闯入高速公路,间接原因是经营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处置这个不速之客。探讨如何认定经营管理者已经履行道路管理维护义务,不得不回归到问题根源所在,即动物如何闯入高速公路,以及如何造成他人损害。

动物闯入高速公路通常分为三种情形,分别是动物自行闯入高速公路,闯入路径包括从隔离栅破损处钻入、从隔离栅上方攀越或飞越;因运输管理不当使得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前两种情形通常发生于野生动物、饲养动物,第三种情形通常发生于饲养动物。野生动物是指未被人根本性掌控或支配、以自身能力生存的动物,饲养动物则相反。

例如,无人定期饲养的野生动物属于前者,饲养人违规饲养、放养、弃养或暂时性支配的动物属于后者。其中,被遗弃后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虽然脱离了人的支配范围,但是造成车损人伤时,受害车主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要求遗弃该宠物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区分“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旨在厘清有无可追偿主体、能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闯入高速公路,此类动物在这一点上与其他“饲养动物”具有一致性,故属于“饲养动物”。

动物闯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原因大致包含三种情形,分别是动物活体在高速公路上与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相撞;驾驶人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的动物活体导致车辆倾翻或与侧边护栏、其他车辆相撞;动物尸体横于高速公路路面,车辆因碾轧而导致车身失衡,造成颠覆或倾翻。

道路管理维护义务的边界分析

为避免该案情形再次发生,经营管理者应依法依规履行道路管理维护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经营管理者的道路管理维护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下合称“技术标准”)的要求,从“动物闯高速”的角度出发,可主要分为安全保障义务、巡查清障义务、提示警示义务和保障道路配套设施完好的义务。

道路管理维护义务的边界宜从以下两个维度分析:一是义务履行标准以“合理”为限;二是何种动物属于义务范畴。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隔离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行业标准JTG B01—2014第10.2.1和10.2.6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作为交通安全设施,宜在需控制出入的路段两侧连续设置或利用天然屏障间隔设置。推荐性行业标准JTG/T D81-2017第8.1.1条也规定:隔离栅应能有效阻止行人、动物误入需要控制出入的公路。

因此,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有效阻挡“动物闯高速”的隔离栅。需注意,本文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限缩解释,即以养护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障义务。目前,实务界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广义)涵盖巡查清障、提示警示义务等,如最高法倾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广义)还应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结合实践,在公路经营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下,因公路养护与巡查清障通常由两个职能部门负责,而巡查清障时常牵涉行政部门的职责,所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广义)细分为以养护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巡查清障为主要内容的巡查清障义务并加以分析,更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合理性标准 最高法倾向认为,考虑到一般致害风险,安全保障义务(广义)应具备合理性及可能性。只要公路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巡视、养护、在发现路面障碍物时及时清除,就应当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广义)。防止动物闯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主要为隔离栅的设置与维修,因此,只要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隔离栅并及时检修,即视为合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范畴内的动物种类 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6941-2011第三、五、六部分规定,隔离栅无论是焊接网、编织网还是钢板网,网面宽度均为1.5米至2.5米。而JTG/T D81-2017,8.1.1规定,隔离栅顶部距地面高度以1.5米至1.8米为宜,靠近城镇区域的隔离栅高度可为1.8米;在动物普遍体高不超过50厘米的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经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后隔离栅高度可降至1.3米至1.5米。JTG/T D81-2017,8.4.2规定,隔离栅网孔尺寸可根据沿线动物体形选择,焊接网和编织网常用尺寸包括100毫米×50毫米和150毫米×75毫米等,最小网孔不宜小于50毫米×50毫米。

由此,按照能否对穿越隔离栅的行为进行人为干预的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仅涵盖从不符标准的隔离栅处(破损、高度不足、孔径过大等)以穿越、跳跃、攀越等方式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例如狗、牛、羊、马、熊、大象等。而不涵盖在饲养地、栖息地、迁徙目的地及途经地区隔离栅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自行从隔离栅网孔钻入高速公路、飞越或攀越隔离栅的动物,例如老鼠、麻雀、猫、蛙等;人为遗弃于高速公路的动物,例如被主人抛弃的宠物、被盗猎团伙为毁灭罪证扔下的珍稀动物尸体;因运输不当掉落于高速公路、人为破坏隔离栅驱使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

巡查清障义务的内涵

巡查清障义务主要表现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路面巡查,检查高速公路范围内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动物;发现动物后及时驱逐或清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负有对路面障碍物的清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管理者应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强制性行业标准JTG 5100-2023规定日常养护作业内容包括清除路面杂物,隔离栅的防腐层补涂、局部修补或增补,清除附近杂物和杂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亦规定了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清除高速公路路面的掉落物、遗洒物、飘散物等障碍物。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营管理者的巡查义务。

巡查清障义务的边界

合理性标准 巡查清障义务的合理性集中于处置时效的判定,“及时”不是“随时”,而是在“合理时间内”。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表明,行业标准JTJ 073-96第3.1.4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该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即本文经营管理者)对路面杂物(即障碍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公路养护单位如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虽然JTJ 073-96及保留了该规定的JTG H10-2009均已废止,JTG 5100-2023也已将“及时”二字删除,但是最高院倾向于继续沿用这一观点,笔者亦倾向于按照“合理时间内”理解巡查清障义务。至于如何认定“合理时间内”,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障碍物出现于路面或致损时,经营管理者责任部门虽未发现但处于巡查状态;发现障碍物后,人员在合理时间内到达并清理现场。具体到个案,宜结合当地巡查频率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经营管理者责任部门真实巡查记录综合判定。

义务范畴内的动物种类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内的动物闯入高速公路,说明必定存在隔离栅设置不符标准或破损的情况,且该类动物无论是否为活体,对于车辆均系障碍物,故经营管理者既要履行修补、更换、增设隔离栅的安全保障义务,又应及时驱逐路面动物活体、清除动物尸体。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外的动物闯入高速公路,巡查清障义务仅涵盖影响交通安全的动物,包括自行闯入并横尸于路面的动物(对通行车辆实际造成安全影响),人为遗弃的前述动物、排除人为因素后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的动物,因运输不当掉落于高速公路、人为破坏隔离栅驱使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

其中,自行闯入并横尸于路面的动物,因其活体从客观上难以控制、预防,故不属于义务范畴,但其一旦死亡,影响交通安全,便会成为障碍物,应属义务范畴。障碍物的认定应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及“在特定条件下能否以自身体积引起车辆失衡、倾翻、颠覆”的标准进行判断。例如,2022年2月9日,一名驾驶员驾车返回宁波时与一只白鹭相撞,导致车辆受损。该动物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也不属于巡查清障义务范畴,但是其死亡后如果掉落于路面,以其体积可能引起过路车辆失衡,此时经营管理者负有巡查清障义务。反之,甲虫等昆虫因体积较小,对交通安全影响微乎其微,故不在此列。但如果形成灾害性的昆虫潮,则另当别论。

最后,人类运输的昆虫、两栖动物等,虽然单只体积微小,但是总量往往较大,一旦因运输不当闯入高速公路,易影响交通安全,故也应属义务范畴。例如,2023年5月21日,一辆货车行驶至龙连高速汕头方向k220处附近时发生侧翻,3000只牛蛙占据了主车道和应急车道,龙连高速养护单位随即及时清理了现场。但是,如果只有一只牛蛙不慎掉落,无论是否为活体,均不可能对过往车辆产生实质危害,更遑论巡查清障义务。

提示警示义务的内涵

提示警示义务主要表现为在发现巡查清障义务范畴内的动物后及时发布可变信息、提示警示过路车辆;发现隔离栅破损后设置警示标志;履行清障义务时设置警示标志;在动物常出没、定期迁徙、村庄附近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负有对路面障碍物的警示义务。JTG 5100-2023第4.3.3条规定,日常巡查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现场设置警示标志。JT/T 1180.21-2018 第6.5.8.1条亦规定了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第6.5.8.2条则规定了清障救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

提示警示义务的边界

提示警示义务的合理性标准集中于提示警示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即“及时性”与“危险性”。“及时性”指根据技术标准规定的巡查频次或其他权威部门发布的警示,能在合理时间内、在视线、监控所及之处发现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危险性”指及时发现的动物在自行离开高速公路或被驱离、清除前,存在引起车辆倾翻、颠覆的可能性。

例如,2023年6月30日,京昆高速西汉段1181+300公里处汉中方向遭遇20余只金丝猴滞留路面,猴群在合理时间内能够被发现,其体积存在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故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提示警示过往车辆。实际上,经营管理者工作人员与高速交警共同用反光桶封闭隔离了现场,较好地履行了提示警示义务。

【编辑: 任 燕】
【审核:余大鹏】
【终审: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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