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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次!高速公路逃费记
来源:来凤法院发布 时间:2024-01-24

一年内,两名货车司机通过“跑长买短”,累计逃缴高速费101次,11.9万元……”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初先后各自购买一辆红色东风天龙货车进行长途运输生意,二人的货车外观、颜色均一样。

后因刘某某、李某某觉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用高、长途运输生意不佳,二人打起了“算盘”,商量利用各自货车,由一人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车从湖北宜昌地区某处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同时另一人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车从湖北恩施地区某处收费站上高速公路,二人相向行驶,并相约在高家堰服务区或恩施服务区交换高速通行卡和假号牌。

完成交换后,二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继续往对方上高速的方向行驶,并选择在与对方上高速的入口相近的某处收费站下站和缴费,实现“跑长买短”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此后,二人通过网上购买或找他人索要的方式共计使用27块机动车假号牌实施逃费。

2019年3月27日,两人交换车牌按照计划下高速后被查获。经核算,刘某某、李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累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101次,费用共计119757元。

案发后,刘某某、李某某与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沟通协商,向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补缴逃缴的通行费共计233310元。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悬挂假号牌的货车多次采用在高家堰服务区或恩施服务区交换高速通行卡及假号牌的方式进行“跑长买短”逃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相关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全国高速公路“一张网”运营格局下,智慧高速公路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各类逃费行为将无所遁形。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政策法规,合法按章使用通行卡,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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