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世界交通运输大会 投稿须知     典型人物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大件运输安全义务法律分析(图)
作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王晓星 3M中国有限公司 刘仲 来源:《中国公路》 时间:2023-01-06

前不久,一起大件运输车辆因养护作业区布置受限,冒险通行高速公路立交区独墩桥,进而导致桥面侧翻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由此也引发笔者对超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的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事故成因分析

大件运输车未居中行驶引发桥面侧翻

多数情况下,养护施工单位在对桥梁进行养护作业时,需要封闭至少一个车行道。在未撤除养护作业区的情况下,超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势必会偏离纵向桥梁中心线,一旦载重超过桥梁抗侧覆能力,易造成桥梁侧翻。

作业区预留车行道宽度不足引发事故

部分养护施工单位在对高速公路,特别是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置封闭车行道作业区时,因预留车行道宽度不足而造成超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受阻,进而易引发车辆追尾碰撞等事故发生。

作业区预留匝道引发车辆碰撞上跨桥梁

实践中,部分立交养护作业区在布控时,因封闭匝道部分路面导致超高大件运输车辆只得沿匝道一侧通行,若匝道存在横坡及上跨桥梁净空不足的情形,易导致车辆碰撞上跨桥梁梁板。

规范内容梳理

笔者在梳理有关规范内容时,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行业技术标准限定范围检索进行分类。养护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可以得出,养护施工单位具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具有对作业现场加强限速、限宽和限载通行控制的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 H30) 该规程3.0.1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 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并应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3.0.2规定“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置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卸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因此,施工单位应根据养护作业类型,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布置方案。该规程3.0.3另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由此可以得出,养护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具有对道路通行车辆保障通行的义务,而大件运输车辆作为道路通行车辆的特定类型,当高速公路不具备通行条件时,养护施工单位也具有提前告知警示的义务。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5768.4-2017) 该标准5.1.1.1规定“由于道路作业而设置的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底色为橙色和荧光橙色;临时指示和禁令标志,底色不变。照明条件不好、能见度差的作业区,临时警告和指路标志宜采用荧光橙色。作业区临时标志均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5.1.1.2规定“作业区交通标志宜采用GB/T18833-2012中V类、IV类反光膜”。由此得出,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在各种环境下的视认性。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该规范11.2.2规定:“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应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必要时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同时,参考《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6.2.5规定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半,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及10.1.6“特长、长隧道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轮换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的规定,可以得出,养护施工单位在必要时或某种特定情况下,需设立交通引导人员,具有引导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义务。

大件运输承运人的有关安全注意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该法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大件运输承运人具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义务,其意义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通行的状况可以得知相关交通影响事件,可调控指定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等。

QQ截图20230106144817.png

G25宁杭高速公路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供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二)“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的规定,以及《公路桥涵技术规范》(JTG 5210-2021)第6.4.2条“超重车辆过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超重车辆应沿桥梁结构的中心线行驶;第二,车辆以不高于时速5公里匀速行驶;第三,严禁在桥上制动、变速、停留;第四,不得有其他车辆同时过桥”的规定可知,超重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通过公路桥梁时,具有控制车辆沿桥梁结构的中心线、以不高于时速5公里均速行驶的速度,单独通过、避免制动、变速或停驶的义务。笔者认为,养护施工作业区占用车行道的,承运人应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隐患,经评估确有停驶必要的,应在大件运输车辆驶上桥梁前停驶。同理,养护施工单位交通引导人员,也应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隐患,应及时劝阻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同步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并启动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控制现场。实践中,若存在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大件运输车辆经劝阻无效的,养护作业单位宜采取对等有效的制止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通过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对抗等拦截,以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生命安全及公路桥梁安全的目的。

此外,依据该规定第二十条(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的规定要求,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区布置下的路况无法继续行驶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停驶。

实务存在问题

养护作业区布置与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之间,均有相应的安全义务,但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两者安全义务的履行易发生时间与空间的同步冲突,甚至会造成社会车辆阻塞或事故发生。实务中,作业区布置影响限缩高速公路的可通行空间,进而造成大件运输车辆无法按照计划空间的高度、宽度或车道通过。除前述桥梁作业区布控导致超限大件运输车辆无法居中行驶而引发桥面侧翻外,如作业区预留车行道宽度不满足超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弯道处作业区布置没有考虑超长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转弯半径等情况,都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与隐患。

实务中,养护施工单位作业区布控与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发生时间与空间的同步冲突,已经成为类型化的安全风险,笔者经向有关行政机构了解实际履行监督职责后发现,此类同步冲突问题很难有效避免,特别是双向四车道或六车道高速公路,冲突问题影响程度尤为明显。

养护施工单位与车辆承运人安全义务的局限性

养护施工单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局限性。据笔者不完全了解,部分养护作业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进行粗放管理,在实务中,一是不能制定详尽的保通方案和应急预案;二是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与设施;三是安全生产法定教育义务履行明显不足,甚至对于作业区布置期间遇到超限大件运输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不知该如何应急处置。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局限

性。超限运输通行审批时间具有时效性,加之超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会遇到车流量、天气变化及车辆故障等原因,承运人无法确定通行高速公路的准确时间,进而造成行政机构无法准确错时管理。此外,大件运输市场存在“恶意竞争”顽疾,随意降低运输的必要安全成本,甚至直接取消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前的巡视检查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不能从承运人安全注意义务层面规避冲突。

前述问题是造成养护施工单位与承运人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受限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高速交警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合理破局,加强对前述事项的“过程”管理。

行政管理机构实务中存在“都管或都不管”情形

部分省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指定通行时间范围过宽”的问题,如仅指定通行时间的起止日期,造成“超宽、超长、超重”的大件运输车辆无论夜间或雨雪天气,都能“日夜兼程,风雨无阻”;也有部分省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争先要求养护作业项目备案或审批,暂不论其合法性问题,从笔者所获有限情况来看,无论哪家行政管理机构,在获取养护作业区布置与大件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后,均未在行政管理中避免“时间与空间同步冲突”的问题;还有部分省份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鉴于信息不能共享、立法并无规定、政府尚未要求、执法监督存在客观障碍等理由,纷纷避而不谈。

笔者认为,稳妥的处理措施应由任一相关行政机构牵头予以统筹调控,其他行政机构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协同管理与配合,加强对养护作业区布置控与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动态监督和管理,进而形成多方共管、合力保障生产经营有序进行的局面,以最大限度避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相关完善建议

从法律、法规层面出发,建议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养护作业区与大件运输行政监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养护施工单位与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安全义务履行的要求,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关联制度。

从行业技术标准层面出发,建议进一步完善道路施工作业区相关技术标准,保证道路施工作业区的设计标准、施工标准、材料标准与验收标准的相关性与连贯性,明确道路养护作业各个环节满足超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依据;新增技术与信息化管理标准,使之在技术层面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实施动态管理和信息互通。

养护施工作业与大件货物运输,都属于当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且必要的行为,无论是行政管理机构还是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都不能以偶发性或小概率事件解释因两者冲突所引发的事故。随着社会发展、行业进步,这势必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与标准。笔者认为,多方只有通力将安全生产风险由不可控变为可控,方能为高速公路运营及大件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编辑: 任 燕】

相关阅读

欢迎关注中国公路、中国高速公路微信公众号

中国公路

中国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