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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入口超限核查重难点分析(图)
作者: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王晓星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长分公司 张东波 来源:中国公路网 时间:2022-12-15

伴随高速公路里程增加与大件运输政策不断推进,大件运输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通行高速公路的频次明显增加,其中也包括具有违法属性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而加重了高速企业对于违法大件运输车辆的核查义务与责任,也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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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许可前的实质性审查。

梳理高速公路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高速企业”)对于超限大件运输车辆的法定义务,不仅有利于准确定位自身义务内容与边界、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水平、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争议矛盾,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畅通、保安全、保稳定、促发展”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公路货运重点领域达产增效和安全监管的有效举措之一。对此,本文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高速企业对超限大件运输车辆的入口核查义务(以下简称“核查义务”)进行梳理和分析。

法定核查义务内容

行政法规层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了高速企业具有发现超载的义务,按照对“超载”一词的通常理解,“超限”内容也应包含其内,因此推定高速企业具有发现超限运输车辆的义务。

部门规章层面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已在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的车辆,当检测设备发现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此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也作出“收费站合理布设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安装标志标识,设置电子抓拍等措施,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的要求。结合以上内容,可清晰归纳高速企业在超限运输中的核查义务:一是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二是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检测货运车辆;三是通过称重检测设备发现超限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层面

以“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公路条例”为关键词,在2013年至2022年间,全国共13个省份检索到有关条例信息。纵观其规定内容,一是高速企业应对货物运输车辆装载情况或运输车辆进行核查;二是核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超限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简单来说,高速企业的核查义务就是核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运输车辆和货物是否相符。

核查义务履行情况实务分析

通过了解全国范围内高速企业对持证通行大件车辆核查义务履行情况,基本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高速企业自行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可放行,发现违法行为的无需通知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直接拒绝其通行即可;二是高速企业就一类、二类持证大件运输车自行核查,将三类持证大件运输车交由交通综合执法单位予以核查。

核查流程

系统业务流程 《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规定的入口称重检测流程:入口检测数据包括入口称重检测数据和入口称重图像数据,其中入口称重检测数据包括检测时间、收费站名称、称重检测设备编号、车辆号牌、车型、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超限量、超限超载率、车辆轴数、是否为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准予通行等,已选配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的,还应包括车货总长度、总高度、总宽度数据;入口称重图像数据包括车辆正面照、尾部照、侧面照3张检测照片和长度不少于5秒的视频记录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规定:对经审查及核查符合要求的大件运输申请,要及时准予许可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配合跨省系统部级平台将许可名单,即《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含准确的入口、出口收费站名称和编号)推送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部级平台,由其转发至收费系统升级平台;指导收费系统省级平台负责下载许可名单,并实时精准下发至对应的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许可名单从发证到下发至收费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人工查询流程 主要以人工扫描《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二维码获取有关信息,按照信息内容比对现场车货实物及护送车辆情况为主,对未安装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的车辆,由人工实施尺寸测量工作。

车辆资料收集 收费站在对大件运输车核查完毕后,所收集资料大致包括:大件运输通行证,车辆载货后几何尺寸、轴载、轴荷分布、车货总质量等资料。在核查须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后,还须留存护送方案及体现护送方案落实的相关资料。

核查义务履行中的重难点分析

高速企业核查一、二类持证大件运输车辆是否依法合规

反对观点认为对大件运输车辆的核查属于行政监督行为,高速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不具备行政职能,自然不能实施所谓的核查。而支持观点是基于安全生产的视角俯视其超限运输的行为,其大件运输通行高速公路的目的是在特别许可的前提下,与高速企业达成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企业必然要对缔约特别合同的安全性有所考量,可以在有限范围内核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属于经许可后的可控风险。回到现实当中,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高速企业对一、二类持证大件运输车辆的入口核查,并不超出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义务,但是须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以明确实施行为的内容及边界,避免出现“社会大众认知属于绝对标准,而高速企业认知属于相对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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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多方”联勤联动需进一步紧密衔接

大件运输车辆从许可到持证通行过程中,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高速企业等多个部门或单位配合协作,沟通协调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以大件运输护送车辆到达收费站通行为例,就要涉及超限许可部门数据传送、系统平台数据推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现场核查、高速企业设施设备保障、预通行高速路面畅通情况反馈等多方配合协作。任一流程环节稍有差池,就会造成大件运输车辆许可延误或导致通行时间延长、成本增加。笔者认为,“一路多方”联勤联动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系统工作,其核查义务可充分依托信息网络的便捷性,以程序软件将整个许可流程串联起来,一方面达到信息传送的准确、高效、全面,另一方面可以使流程规定精细化、规范化,保障多部门快速、高效、畅通衔接。

大件运输许可查验程序须进一步优化

撤销省界收费站后,我国高速公路“一张网”时代正式到来,作为大件运输车的特许政策也应保持同步。经了解,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核查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查验流程不统一,有的省份制定了规范流程、有的省份按照约定俗成进行,导致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核查程序不尽相同,问题频出,饱受大件运输企业诟病。二是“跨省大件审批”程序中护送方案查验不便,例如,程序中可直接看到车辆信息与照片,但“护送方案”却不能直接观看,须进行转换且利用专用软件查看,流程复杂耗时较长。针对上述两项问题,须从上层进行流程查验的统一,优化“跨省大件审批”程序,以便更为直观的查询到护送信息。

专用作业车的入口检测存在差异

随着我国工业发展,专用作业车,特别是汽车起重机的吨位越来越大,55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越来越多。此类车辆证件齐全,但通行高速公路时却因无政策规定,导致收费站不知如何放行,有些省份按照行驶证标定吨位放行,有些省份则对车辆总质量超过55吨且单轴不超13吨的此类专用车辆归于大件运输行列,作超限许可。政策不统一,导致专用作业车从A省可以驶入高速公路,从B省却因超限无法驶入,或从A省驶入高速公路,当在B省驶出时,又因总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在全国“一张网”的整体格局下,同类车辆处置方式的不同,给车辆入口通行工作带来一定困惑。因此,由区域化政策造成的问题急需解决。

自行护送车辆具有较大的行政管理提升空间 

大件运输车辆自行护送的实施,是推进货运行业“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从实施情况来看,也超出了预期成效。笔者通过了解获知,自行护送车辆在入口核查时,出现较多的问题包括:一是大件运输车辆的编组无要求,出现了大批车同一时间、同一路段通行,对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产生集中影响,其风险与隐患不可控。二是护送的车辆样式无要求,部分区域行政机关允许社会车辆实施护送,因此造成高速公路上社会车辆在大件运输车辆后龟速慢行,造成路上拥堵。三是对于护送对象无数量要求,一辆护送车辆护送多辆大件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9年,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道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团体标准对大件护送车辆的配置要求为:每批次护送的道路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超过3辆,每次护送应配备两名(含)以上道路大件运输人员。中国公路学会2020年发布的《公路大件运输护送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对大件护送车辆的编组要求为:行驶在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上,大件运输车辆的总长度在30米以下,或宽度在4米以下,或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下,或总质量在100吨以下的(均不含本数),凡符合其中一项,路况好、交通环境简单的道路按二组大件运输车辆配备1辆护送车辆;路况不好、交通环境复杂、桥隧多的道路(百公里桥隧长度超过35%,以下相同)按一组大件运输车辆配备1辆护送车辆。无论行驶何种等级的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车货总长度65米以上或运输风电叶片长度超过75米,或宽度7米以上,高度5米以上,或车货总质量200吨以上,凡符合其中一项,路况好、交通环境简单的道路按照一组大件运输车辆配备两辆护送车辆,同时行驶的二组运输规格、载质量相同大件车辆配备3辆护送车辆;路况不好、交通环境复杂、桥隧多的道路按每组大件运输车辆必须配备3辆护送车辆,同时行驶的二组运输规格、载质量相同大件运输车辆配备5辆护送车辆。每辆护送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大件运输护送人员(含驾驶员)。因此,笔者建议搭建高速企业核查实施系统时,行政机关应结合行业团体标准应尽快出台自行护送的相关认定、执行

标准,从根源上消除不可控的安全风险与隐患。(由于笔者学识与实践经验有限,本文观点与建议难免会有疏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辑: 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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