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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世界交通运输大会 投稿须知     典型人物

路网漫漫,法网恢恢

摘要摘要:法者,治之端也。纵观历史,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造就繁荣富强的国家,国家的长远发展无不从立法开始。自1998年1月1日《公路法》实施以来,我国公路交通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发展速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法治之路

建路网,也建法网

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实施意见》,公路法规系统由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和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构成。当前,公路交通行业运用得最多、与行业联系最紧密的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由《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组成,《公路法》是公路管理中效力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0年间,作为公路基础设施方面唯一的一部法律,《公路法》的每一次修正都体现了行业的进步,推动着行业的变革。“费改税”、明确超限车辆运输的审批、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已废止行政法规的衔接、禁止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的行政审批问题的改革……《公路法》的高频多次修正,反映出公路与人民的生产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也反映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公路交通迅速发展的现状。【详细】

《公路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执法,也要普法

“全国路政都找不着主。”在中国公路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筹备会上,有专家指出,交通运输部当前并未设置执法或路政的专门处室,这反映出在行业发展重点长期处于建设领域的情况下,路政执法的管理和服务意识仍然缺乏,路政执法工作在一定层面上处于较为尴尬的位置。

随着地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交通运输部作出确保2019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的部署,各省份改革方案陆续“揭盖”。此次改革直指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改革过程中的事权划分、人员安置、队伍稳定等成为改革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在具体的公路执法工作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当属治超工作。虽然“超限入刑”的问题经过多年推进仍然未能实现,但治超工作最大的困难却不是在立法层面,而是在执法层面。【详细】

2014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做被告,也做原告

近年来,司乘对公路交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加之对部分判例的误读,当出现生命财产损失时,即使与公路无关,也会将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列为被告方以期获取赔偿,给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造成了不少困扰。

在审理由遗撒物引发的高速公路事故案件中,被告席上常常出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身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一般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若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清扫义务,就不能认定其“疏于养护”,在该前提下,由遗撒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由公路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经营管理单位无法证明道路管理维护不存在缺陷,则很难在类似案件中免责。

公路行业相关单位也应该通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建立起自己的法律队伍,培养出既懂公路又懂法律的智囊团。【详细】

公路行业面临的涉路纠纷案件常常具有一定共性

取消省界站,法律问题要厘清!

经营主体设立目的、行使职能不同

为解决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容易出现的拥堵现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12月底,苏鲁间和川渝间15个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率先取消。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以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等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和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设立的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两者不同的设立目的导致其职能不同,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除了非营利法人行使的建设、管理职能,还有前者不具备的经营职能。因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两者统称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法人类型的划分,笔者建议改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下同)。【详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路属于不动产,公路收费权属于不动产所有者行使收益权利的表现。根据物权主体的种类不同,会给公路收费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后果带来不同的影响。

高速运营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委托代理形式。基于取消省界收费站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堵车、提高物流效率,因此委托代理形式应当考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之间实行相互委托代理,或者新设统一清算结算单位接受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委托,与高速公路使用者统一结算车辆通行费。目前试点阶段主要是由出口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受公路使用者途经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委托、与公路使用者一次性结算所有途经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因此本文主要将出口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作为对外统一结算车辆通行费的运营单位,将来如果新设统一清算结算单位也同理适用。【详细】

因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负有强制要约义务,高速公路收费合同的成立生效取决于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承诺到达时间。

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的若干问题分析

非现场无依据,多部规范“正名”

监控记录资料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部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解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该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该条款不仅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执法合法化,而且还赋予其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力。

在路网密度加大、结构四通八达的情况下,传统守株待兔式固定超限检测站技术模式已无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对超限违法车辆实施无缝监管,逃逸现象严重,超限势头有所抬升,因此,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执法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延伸时间和空间的监管范围。【详细】

“十三五”期间,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启了公路超限“非现场执法”。

编辑小档案

专题制作时间:2019年6月24日

任燕(QQ:360638367,0108499078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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