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迟了14天缴纳养路费,律师彭旦平被深圳市公路局收取了14元滞纳金。因质疑养路费滞纳金不合法,彭旦平对市公路局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该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彭旦平和被告市公路局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滞纳金的收取是否有法律依据,展开了辩论。当天的开庭除了吸引深圳主要媒体记者到场旁听外,还有备受滞纳金困扰的市民闻讯赶来,旁听席满座。
彭旦平是一名律师。今年4月24日,他到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了2008年度的养路费,但却被告知“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将按日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据此,彭旦平缴纳了14元滞纳金。
在缴纳了14元后,彭旦平查询了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市公路局使用法律错误。彭旦平告诉记者,他不仅是对养路费的滞纳金问题提出质疑,而且对各种名目的滞纳金合法性提出质疑。
在法庭上,他提出,要求法院判令市公路局撤销其征收行为,并返还已收取的14元滞纳金和赔偿组织机构信息查询费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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